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此前,外国人购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套数也有限制;放宽后,“一年”和购房套数等限制都被取消。不过,上海等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首先仍要符合限购政策,这意味着这一新政对上海影响不大。
六部委发文表示,对住建部200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合资企业相关规定执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这意味着,此前,外国人购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限制条件被取消,“只能购买一套”的购房套数限制也取消,外资机构和外国人可在华按需购房。
不过,六部委发文中特别强调,“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以上海为例,目前的限购政策规定,非上海户籍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且必须缴纳满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外国人不属于上海户籍,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在上海购房的限制并无变化。
楼市“限外令”放宽,部分二线城市面临成交利好,而对仍在执行限购的一线城市影响不大。**智库研究总监严*进认为,这一政策首先释放了欢迎外来资本的信号,政策影响下,对包括杭州、南京、成都、重庆、天津、大连、青岛、珠海、沈阳等外籍人口较多的限购松绑城市,无疑是利好消息,但对还未取消限购的一线城市而言,没有太大影响。外籍人士购买上海房产比例不超过2%,而且上海还处于限购政策中,所以该政策不会对上海楼市造成实际影响。
上海限购令细则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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