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建适用于行政处罚法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法建筑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建筑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别
(一)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
其实,行政强制执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
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也有主体、方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行政强制执行是对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全过程的综合概括,其中起决定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强制措施。
由于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态或一个组成部分。将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二)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行政即时强制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因此,在实务中观察,行政主体采取的是一个断然的行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响自身权益的手段或措施。
这是人们一般对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不加区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即时强制是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过程相对短暂,其程序也比较简单、甚至没有强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几乎可以等同于行政即时强制。
但是在观念上,我们仍然可以将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简称行政即时强制措施。
三、党纪处分适用原则
在党纪重处分适用过程中,采用了“举重以明轻原则”,例如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每种党纪处分都有相对应的影响期,影响期届满后,党纪处分自然解除,不需要由处分决定机关另行发文通知,不存在解除党纪处分的做法。党纪重处分影响期届满后,不视为自动恢复原有职务。
-
罚金适用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吗
434人看过
-
《行政处罚法》适用于外国人吗
255人看过
-
违法建筑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时效,违章建筑的使用权
143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吗?
96人看过
-
行政处罚是否适用于计划生育违规行为?
319人看过
-
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的案件有哪些
140人看过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适用于哪些违法行为?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2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这是对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规定。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
行政许可法使用于行政经营是否适用行政处罚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8对于民事纠纷,并不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进行处理。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
-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是什么意思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91、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2、不予处罚是针对违法事实不构成行政处罚意义的违法,本不应该处罚而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情况。
-
行政处罚适用司法解释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4]第14号)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行政办案机关可否以自己的名义适用司法解释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请示》(吉工商标字[200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