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因与张忠、利玉珍房产处理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4:28 400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于幼军,市长。

委托代理人:熊德洲、冯文力,均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公务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男,l934年6月26日出生,香港居民。居住地:香港荃湾绿杨新村Q座2008房。香港身份证号码:A308699(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玉珍,女,1935年l0月7日出生,香港居民。居住同上。身份证号码:B3430l6(8)。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被诉决定于1986年3月7日作出,涉及不动产,且没有告知起诉权和起诉期限,被上诉人2000年知道该决定的内容,2001年8月7日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其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无论被上诉人是在2000年的哪一天知道被诉决定,其于2001年8月7日提起诉讼,均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因此,原审判决未认定被上诉人具体在2000年的哪一天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二审时原审第三人提供原审法院1987年2月10日作出的(87)深中法群字第4-07号函,以证明被上诉人在1987年已知道被诉的行政行为。该函的全文是:“张忠:你的来信已收悉,经我院研究已转宝安县清房办调查处理,因原处理单位有权督促李来富执行原判决,希你直接与该单位联系即可。”该函未能反映被上诉人知道被诉决定,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当时已知道被诉决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宝安县清理私房领导小组作出0302号通知书后,在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决定前,0302好通知书决定的事项并未执行,有关当事人未依照该通知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被上诉人张忠也没有收到通知书确定的作价款14961.16元,因此,上诉人认为涉案房屋已作价收归国有,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判决未采信上诉人该项理由,并无不妥。被诉决定是上诉人的内设机构“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清理私人违章建筑办公室”行使清理私人违章建筑的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且涉及原审第三人及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上诉认为0302号通知书已将涉案房屋收归国有,其将收归国有之资产售与他人,属财产自由处置行为,其内容明显具有民事交易性质,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上诉认为被诉决定的形式属于函件,指向对象为市房产管理公司,是内部行文,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该理由亦不成立。被诉决定发文对象是深圳市房产管理公司,但是,该决定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对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亦送达原审第三人,因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0302通知书并未执行,被上诉人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亦未收到作价收归国有的作价款,之后,上诉人作出被诉决定,对涉案房屋作出处理,被上诉人与该行政行为显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不服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符合上述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被诉决定没有利害关系,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理由不成立。

深圳市委、深圳市政府联合以深委「1983」22号、深府「1983」100号批转深圳市清理私人建房领导小组《关于清查和处理我市国家干部、职工私人建房问题的报告》第七条规定:“对私人非法所建房屋的罚款;作价收归国有或没收;卖房人非法所得的没收处理,在市清理小组作出决定后,由房管部门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对私人非法建房清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深圳市清理私人建房领导小组。“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清理私人违章建筑办公室”作出被诉决定,上诉人未举证说明该办公室具有清查和处理私人建房的法定职权,因此,原审判决认为该办公室对李幸福代张忠所建房屋作出处理,属于超越职权,并判决予以撤销,是正确的。二审中上诉人称该办公室应是深圳市清理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的具体执行机构,但亦未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使上诉人该说法属实,由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该办公室对私人非法建房作出处理,其以自己名义作出被诉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亦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上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9: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文章
  • 陈忠江诉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案
    【案情摘要】原告:陈*江被告: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民市是沈阳市下辖的县级市。2006年12月,新民市政府发布通告,告知市政府决定对城区东郊路进行拓宽改造。次年4月,再次下发通知,明确具体的改造路段及拆除范围,同时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新民市阀*厂的下岗工人陈*江于1993年所建的80平方米门市房,正处在这一拆除范围内。2007年5月14日,新民市政府责成新民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及其他一些相关单位,对陈*江的门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当时,门市房内有机器设备、生活用品、动力电等,陈*江称“这些物品有损坏”。同年10月,陈*江与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签订《城市道路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获得17万元补偿。不过拿到钱后,陈*江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单价不合理。去年6月19日,他向沈阳中院起诉,请求确认政府违法,责令赔偿经济损失79万余元。【裁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新
    2023-04-27
    377人看过
  • 陈忠江诉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执法案
    【案件摘要】原告:陈江被告: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民市是沈阳市管辖的县级市。2006年12月,新民市政府下发通知,通知市政府决定对城区东郊路进行拓宽改造。次年4月,再次下发《通知》,明确了具体重建地段和拆迁范围,并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新民阀门厂下岗职工陈江1993年修建的80平方米的集市房属于拆迁范围。2007年5月14日,新民市政府责令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等有关单位强行拆除陈×江的房屋。当时,库房里有机械设备、生活用品、电力和电力。陈江说“这些东西都损坏了。”。同年10月,陈*江与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签订了《城市道路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获得17万元补偿。但拿到钱后,陈×江认为强拆是违法的,补偿协议中确定的补偿单价不合理。去年6月19日,他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政府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79万余元。[判决书]经审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新民市政府强拆违法,
    2023-05-31
    151人看过
  • 陈忠江诉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执法案
    【案件摘要】原告:陈江被告: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民市是沈阳市管辖的县级市。2006年12月,新民市政府下发通知,通知市政府决定对城区东郊路进行拓宽改造。次年4月,再次下发《通知》,明确了具体重建地段和拆迁范围,并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新民阀门厂下岗职工陈江1993年修建的80平方米的集市房属于拆迁范围。2007年5月14日,新民市政府责令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等有关单位强行拆除陈×江的房屋。当时,库房里有机械设备、生活用品、电力和电力。陈江说“这些东西都损坏了。”。同年10月,陈*江与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签订了《城市道路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获得17万元补偿。但拿到钱后,陈×江认为强拆是违法的,补偿协议中确定的补偿单价不合理。去年6月19日,他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政府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79万余元。[判决书]经审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新民市政府强拆违法,
    2023-05-31
    127人看过
  • 诉安岳县人民政府移民纠纷案
    行政起诉状原告:张连琼,女,现年57岁,农民,住资阳市安岳县悦来乡沙坪村10组,联系电话4540125。全权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川剧团退休职工,大专文化,电话:0832-4540125,身份证号码511023194912270016。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县长王宏斌诉讼目的: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安岳县书房坝水库移民,责令被告向原告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国发[2006]17号文件决定对水库移民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款人均每年600元,原告因得不到补助,请求政府解决,政府不予解决,逼迫提起诉讼。1974年,因修建安岳县书房坝水库,政府征用该队大批耕地并动员村民搬迁。原告当年居住在乐至县土桥乡五大五队一个有二十多家人居住的邓家大院,在稀密调整过程中,有邓祖友、吴秀兰、邓祖宣、邓祖右和原告搬迁
    2023-06-05
    208人看过
  • 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
    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民监字〔88〕第531号1988年6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与安徽省盐业公司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区人民法院(85)民字第116号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86)民上字第1号判决和你院皖法民他字(1988)第007号通知,向我院提出申诉。经研究,我院认为:省科委与省盐业公司均为省政府下属机构,他们之间的房产纠纷是因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案件应由省政府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建议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研究该案的处理。为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请积极协助省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处理情况,请及时报我院备查。
    2023-04-22
    485人看过
  • 张翠兰、王瑞雪、王军、王幽燕诉唐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北行初字第35号原告张翠兰,女,1937年8月7日生,汉族,辽宁省兴城市人,辽宁省沈阳市环卫局卫生队退休工人,现住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五号26栋12号。原告王瑞雪,女,1960年1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乐亭县人,沈阳空军医院主治医师,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5号卫生队。原告王军,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乐亭县人,现住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9号26栋12号。原告王幽燕,女,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乐亭县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凌空路一街13-5-133。委托代理人王有蔚,男,1955年6月2日生,汉族,乐亭县人,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垛瓦村。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耀华,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惠德,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大军,该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处副处长。第三人李宗福,男,1938年3月12日生,汉族,乐亭县人
    2023-04-24
    479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在我国,有法人组织内部设立的法律机构工作人员和外聘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之分。狭义的法律顾问,即是指后者。... 更多>

    #法律顾问
    相关咨询
    • 深圳市政府决策程序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3
      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一)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三)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 郑州市农民与政府民事纠纷找谁?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7
      找对此类民事事件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如是政府方面毫无道理或强制使用行政手段压制,可以到政府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上访或请求行政复议,但此类效果尤其是上访的效果都不太明显,也可以考虑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如果争议只是两方关系间的民事纠纷,则进行民事诉讼即可。无法进行行政诉讼的原因是没有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 与政府官员有民事纠纷该怎么处理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2
      你指的是纠纷当事人为政府官员还是纠纷一方的亲属是政府官员,并在其中出谋划策呢如果是后者,你也别怕,法律面前大家都是平等的,真理也只有一条,道理也只有一个,你怕什么,如果这官员在里面搞是非,你可以向当地纪委反映,现在纪委对这种问题还是很敏感的,只要有问题,一告一个准。
    • 个人与政府土地纠纷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1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深圳市小产权房政策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1
      1.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指出,小产权房治理工作关系到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成败,在大量农户涌入城市的背景下,如何满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是一个严峻问题。小产权房有助于改善城市住房的社会价值已得到多数人承认,因此对其治理工作也要分而治之,做到合法、合理、更合情。2.对于新建小产权房应严格控制,依法排查,从用地审批到建设、销售等多环节入手,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而对于已经被住户持有的小产权房,治理更需智慧。蓝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