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拆迁补偿与征地拆迁补偿有区别吗?
拆迁补偿和征地补偿是有区别的,拆迁补偿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而征地补偿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两者补偿标准和项目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二、自主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
房屋拆迁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也就是说,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完全是由被拆迁人决定。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来确定补偿金额:
1、市场评估价。
2、商品房交易均价,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做明确规定,有的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同一地区仅隔一条街的两个不同的项目补偿标准相差悬殊情况是很正常,这是因为具体项目不同,所以补偿政策不同导致的。
三、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一)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
1、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2、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3、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二)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1、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
2、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3、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三)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四)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
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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