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定义: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全,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
核心内容:被告人麦某某与吴某、潘某认为何某企图偷菜。遂对其进行追赶并殴打,以致何某在五个月后身亡。虽三人辩称是见义勇为的捉贼行为,但法院最终认定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刑罚。
在市场里听见有人喊抓贼,麦某某等人闻声追上去,抓住一名男子拳打脚踢,致其倒地­脑损伤,最终不治身亡。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麦某某不服,他认为自己和被害人素不相识,属于见义勇为,目前已经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情经过]
被打5个月后死亡
悲剧发生在2013年9月19日早上6时许。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明,当天早上,吴某将装了菜的三轮车停在西区沙朗市场附近,后来他看见一名年约60岁的男子触碰三轮车上的菜,遂大喊抓贼。随后,吴某以及他旁边的麦某某、潘某一起追赶这名男子,直至西区沙朗爱意商场附近,该男子被抓住。
法院查明,麦某某、吴某接着对该男子拳打脚踢,造成他受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于今年2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因头部外伤致特重型­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慢性消耗性恶液质、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3年9月29日、10月1日,警方分别将麦某某、吴某抓获。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麦某某、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麦某某推翻之前的供述,否认对被害人何某实施了殴打。
两打人者获刑罚
法庭上,公诉人提交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明案发时有三名男子追逐一名男子(被害人何某),其中一名男子追上后没有明显殴打动作,后面两名男子追上后连续对何某殴打。
我听到抓贼才去追赶的,我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我与被害人无冤无仇,也并不相识,法庭上,被告人麦某某辩称,他只是抓住何某的手不让他去打人,他还被何某打了腹部,何某后来自己倒地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吴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情焦点]
被害人是否行窃?
法庭上,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指出,何某偷吴某的蔬菜,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被告人麦某某的辩护人进而指出,正是为了帮忙抓贼,麦某某才赶上去,他并没有伤害人的故意。
案发时,吴某的三轮车正好停在谢某良经营的鸡档前。谢某良说,他看见一名路过的男子伸手摸三轮车后面的袋子,但是没有看见是否拿了东西,此时被吴某发现,吴大喊抓贼,该男子听后马上逃跑。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除了吴有胜供称目睹被害人偷窃其财物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有偷窃的行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
不过,多名证人的证言显示,当时他们都把何某当作小偷,其中一个原因是一追何某就跑。参与追赶的潘某说,开始他们追上了何某,但是他挣脱后又继续逃跑。直到再次追上时,何某被抓后蹲在地上,吴某、麦某某对其实施殴打,何某被打后跌倒。
致命伤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法医鉴定结果,何某的致命伤在头部。他究竟是如何伤到头?
按照被告人吴某的供述,潘某在欢乐谷卡拉OK附近的一家商店门前将何某抓住,他和麦某某随后赶到后,潘某便放开何某。此时,麦某某上前用拳头殴打何某的胸部,他自己也上前抓住何某的左手,并用右手打了何胸口一拳。
吴某称,随后他与何某纠缠中一起摔倒,麦某某趁机用脚踢何某。何某爬起来想逃跑,麦某某又打了何某胸部一拳,何某身体后仰倒地,后脑重重撞在地上并不能动弹。他与麦某某见状,便收拾档摊离开现场。
被告人麦某某则称,几人纠缠在一起后,被抓的老人(何某)失去重心倒在地上。他怕被对方的人报复,便迅速逃离现场。
(原标题:中山男子追打小偷致其5个月后死亡被判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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