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同居生活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20:21:57 327 人看过

张女士与王某于2005年2月办理的结婚登记。2006年9月生育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在法院的主持下协议离婚。离婚一年后,张女士与王某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2010年8月双方又生育一子,2012年过完春节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现张女士起诉至寿县法院要求王某抚养非婚生子王某甲,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鉴于该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你才是与被告王某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张女士从2014年11月起,于每月28日前给付被告王某当月子女抚养费300元,直至王某甲年满18周岁止。

一、与诉讼时效有关的案例介绍

1992年8月21日15时许,金孔雀酒家经营人陈某某因相邻的雅园饭店的服务员将顾客从其酒家叫走而心生不满,遂将雅园饭店的服务员叫至其酒家进行殴打,并将情况告知其合伙人石某某(已判刑)。当被害人雅园饭店经理王某某到金孔雀酒家询问、解释时,与石某某发生争吵、厮打。双方互殴倒地后,石某某骑在王某某的身上,用拳头击打王某某的头面部,被告人董某某亦用脚在王某某头面部踩踏。王某某站起来后又仰面摔倒在地。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同案犯石某某1994年被抓获,1996年12月24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案发后董某某逃跑,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害人亲属长期上访,要求公安机关抓捕董某某。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1日将董某某网上追逃,2014年5月27日将董某某抓获。

法律分析:本案案发于1992年8月,被害人被伤害致死,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是20年。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并将其中一被告人抓捕,经法院审理后判刑。本案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逃跑,但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未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措施。被害人亲属长期上访要求公安机关将董某某抓捕归案,直至2014年董某某被抓获时已经超过20年。期间跨越了新旧刑法的更替。依照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有延长追诉时效的情形,对被告人应当追诉。1、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溯及力。刑法第十二条确立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该条文规定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二是依照本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由此可见,对于追诉时效判定,我国法律规定是从新原则,确定追诉时效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刑法而不是1979年刑法。也就是说,追诉时效有溯及力,如果1997年10月1日后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据1997年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确定追诉时效。2、《解释》第一条是对1997年刑法生效前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如何处理所做的规定。《解释》是对刑法第十二条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运用的解释,不会背离刑法规定。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7年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做了重大修改,最实质的内容是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由采取强制措施修改为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情形。这样,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后,存在大量1997年10月1日以前按照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但按照1997年刑法规定存在延长情形仍可以追诉的案件。如果这些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是否依照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规定,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章第八节的规定追诉?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司法解释,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超过追诉时效这句话,应当理解为仅包括在1997年刑法生效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如果1997年刑法生效后尚未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根据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决定是否追诉。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且被害人家属一直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多次上访要求追究董某某的刑事责任,直至董某某被抓获归案,存在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法院应对董某某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湖南男子刺伤妻子后车祸身亡,被告死亡后能被起诉吗

3月25日,湖南省湘乡市公安局官方发布一则警情通报,通报称3月24日上午,在湘乡区域内发生一起案件,一名女子吴某被人持刀刺伤。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经初步核查,受害人吴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系夫妻关系,3月24日,二人因婚姻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持刀将吴某刺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吴某经送医院救治,生命体征平稳。当日下午,王某驾车行驶高速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目前,此案正在依法办理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3: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子女抚养纠纷相关文章
  • 一夜情得子引发抚养费纠纷
    两人发生一夜情,女方不慎怀孕却执意生子,惹来一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由于案件背后涉及情况较复杂,强制执行不利问题的解决。9月24日,博白法院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以人性化方式执行和解了这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案。一夜情生子男方要求亲子鉴定1999年6月间的某夜,李勇(化名)与陈珊(化名)偶遇并发生了一夜情,陈珊不慎怀孕,于2000年4月8日非婚生了一男孩叫李子(化名)。李子出生后随母亲陈珊生活,其生父未付抚养费。2008年7月11日,李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生父李勇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十八周岁止。案件在审理中,男方对李子是否系自己的亲生儿子产生了怀疑,并提出了做亲子鉴定的请求。应男方要求,李勇与李子来到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李勇与李子的亲子关系概率值经计算为99.99%,认定原告李勇与被告李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系父子关系。法院根据案
    2023-06-11
    62人看过
  • 同居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能相互受理吗
    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参照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纠纷解决,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一下的一般由母亲来抚养孩子;孩子超过两周岁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综合条件考虑,谁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的抚养权就判给哪一方。一、离婚时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怎么办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两人都不要孩子,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如果法院强行判给男方或女方抚养,抚养方势必会将孩子视为负担,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民政部门和学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组织,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司法实践中,双方都不要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也会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通常来讲,孩子未满两周岁,优先判给母亲。抚养两岁到八岁之间的孩子,综合考虑谁更适合抚养孩子。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则通常会
    2023-06-25
    103人看过
  • 非婚亲子抚养费纠纷案件引发关注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起诉状需要写清楚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即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非婚生子女要抚养费吗?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不给付抚养费的,抚养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
    2023-07-10
    466人看过
  • 首例“同性恋”引发的抚养纠纷案
    “我发誓爱陈某一辈子,并自愿承担今后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只希望与陈某永远保持难舍难分的感觉。”1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同性恋”之间的抚养纠纷案。原告陈某(女,40岁,余杭人)诉称:其与刘某(女,42岁,余杭人)原来是小姐妹。2004年离婚后的刘某因为眼睛残疾,耳朵也有毛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04年9月,陈某应刘某要求照顾其生活起居,直到2007年9月,刘某想要回到其前夫身边而提出与陈某分手。在照顾刘某期间,陈某将全部心血放在刘某身上,因而陆续回绝了他人的介绍,放弃了新生活。但现在,刘某要回到前夫身边,却未对其3年多的付出有一个交代,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按每个月500元的标准,支付照顾费用20500元。原告陈某在起诉时,提供了刘某出具的一份《承诺书》。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民主法律制度的完备,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性
    2023-04-25
    396人看过
  • 如何处理同居生活期间的子女抚养权
    同居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孩子不满两周岁的或者还在哺乳期的,归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即如果女方条件比男方好,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在涉外离婚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由于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解决的关键还在于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如果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其关于子女的抚养权的纠纷如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父母探望权的相关事务都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处理。具体地说,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
    2023-07-31
    137人看过
  • 男女双方离婚后又同居生子非婚之子谁来抚养
    因女方与男方及其家人发生矛盾,女方遂离开了男方家,女方与男方的非婚生子究竟由谁来抚养?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的非婚生子黄小某由被告黄某抚养。吴某、黄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5月,黄某生育一子,名吴小某。2010年7月,吴某、黄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吴小某随吴某生活(吴小某的抚养费由吴某承担,黄某不承担)。2011年10月,为了照顾孩子,黄某回到吴某处,与吴某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黄某再次怀孕。2013年5月,黄某在其老家湖北省某县生育一子,取名黄小某。2014年8月25日,黄某带着次子黄小某来到吴某处与吴某共同生活在一起。因与吴某及其家人发生矛盾,黄某后来离开了吴某家回到了其老家湖北省某县娘家。现黄小某随吴某在一起生活。吴某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子黄小某由黄某抚养。法院认为,吴某、黄某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黄小某,由
    2023-06-11
    422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子女抚养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更多>

    #子女抚养纠纷
    相关咨询
    • 同居生活,可以拒绝子女抚养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13
      可以拒绝。你们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子女,协商不成,你可以起诉争取抚养权。子女的抚养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同居期间子女抚养权纠纷到哪里起诉(同居子女抚养纠纷反诉)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02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反诉的构成要件:(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
    • 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怎么处理?同居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抚养费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4
      随着同居率的增加,同居引发的社会及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因为未婚同居生下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抚养费问题也成为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一大组成部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什么差别,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抚养权与婚生子女又有多大区别?下面,我们就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简单为大家讲解一下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同居生下的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任何的区别,根据同居方式的不
    • 同居生的非婚生子女怎么抚养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1-25
      同居关系下非婚生的子女的抚养权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如果孩子父母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的,则尊重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 二、如果不能协商的,则法院按照下列标准判决: (一)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的判给女方。 但女方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 后子女引起的纠纷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赵兵(男)与谢红(女)2004年6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自愿办理协议。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子赵凯归谢红抚养,赵兵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赵兵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赵兵没有想到却在孩子的探视权上遇到麻烦。按离婚协议,赵兵有权在每月单周六上午十点接孩子赵凯进行探视,但赵兵每次去看孩子,不是谢红家里没人,就是谢红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不让赵凯看孩子。离婚二个月过去了,赵兵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