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消费者陆先生夫妇于2006年10月报名参加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快乐老人游新疆,合同其中约定由郑州至乌鲁木齐往返火车票,为一上一下软卧车票各一张。但陆先生10月10日到达郑州从导游手中拿到的却是旅游专列团体旅客证而非软卧车票,上面没有软卧席别,没有车票价格,而且旅客证上没有编号。除了这节车厢上印有软卧外,其他设施与硬卧没有区别,卧具黑脏,枕头无枕套,更无空调及应配备的拖鞋、衣架、瓷杯等;车厢卫生令人恶心,痰迹到处都是,洗手间水龙头尽在滴水但地上却一片汪洋,厕所污水赃物满地都是,同样无水冲洗;当天下午厕所顶盖突然坠落,幸好只伤及一旅客邵女士的手指;更严重的是茶炉年久失修,旅客盛水都要去8号和4号车厢,因人多水没有煮开就供应给旅客喝,所以到第二天旅客中很多人上吐下泻,医生少药,无法控制病情发展,车到吐鲁番才购买了黄连素、诺氟沙星,需服药的旅客花一元钱需在医生处购买才得到诺氟沙星四粒。陆先生夫妇幸好自备止泻药,但在数天后病情才见好转。
在这次新疆游中老年旅客们遭到上吐下泻之劫,令游兴大失。回到上海,陆先生夫妇与该旅行社交涉无果,遂向消保委投诉。
调解结果:
消保委旅游专业办与该旅行社联系了解实际情况,旅行社给予的答复竟然是:本次旅游专列的第十四车厢为软卧,因为旅游专列无票面价。而且车厢的卫生状况差是铁道运输部门的问题,并不是旅行社的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构成违约。消保委旅游专业办认为,这种解释显然是旅行社推托责任,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故依据以上规定,经多次调解,该家旅行社同意退还消费者陆先生夫妇所付的软席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老人们花了昂贵代价预定软卧出游,反而遭受不堪忍受的旅途之苦。究其原因,是旅行社未能提供与价格相付的旅途待遇。其本身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即使因第三方的过错致使合同的相对方即旅行社首先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所以,旅行社的抗辩是站不住脚的。而不能以旅游专列的第十四车厢为软卧,旅游专列无票面价为由提供大打折扣的旅游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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