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主体资格认定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23:30:07 427 人看过

股东具备什么样的主体条件才能提起代表诉讼。目前较为统一的观点认为,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在提起和维持代表诉讼时始终具备公司的股东身份,即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不仅在起诉阶段应当具备股东资格,而且应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直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为止,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

若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死亡或消灭,则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或单位股东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继续行使代表诉讼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依据区别

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需要有股东会通过一定的程序来产生决议,以确定代表诉讼的代表。而直接诉讼则没有这个流程。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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