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不服二审裁决怎么办,怎么处理?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裁决的原则有什么?
1、合法原则
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2、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进行裁决。其次,必须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并公开裁定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
3、回避原则
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原则。执行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果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
行政裁决执行过程中要遵循回避原则,合法原则和公平原则。行政裁决时必须处于中立地位,回避双方当事人。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时,必须要做到公平合理。行政裁决的整个过程都要按照法律进行,否则是无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n(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n(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n(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n(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n(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n(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n(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n(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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