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基本目标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意见的通知》《建设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标[2006]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26号)根据《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有关文件,逐步建立起科学的住房价格管理体系,有序、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有效解决了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二,主要内容(1)制度建设(1)建立城市廉租房制度。根据《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租赁住房。设区的市要督促所辖市、县(区)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2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水平,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总量,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不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计划。以财务预算安排为基础,建立稳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资〔2006〕25号)要求,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公开工作、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2)管理和服务。设立廉租房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负责日常管理。
6。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7。实施窗口服务。设立对外服务办公窗口,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公示廉租房制度的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内容明确,标志醒目。
8。规范服务行为。管理人员态度耐心热情,语言文明规范,作风清正廉洁。(3)实施程序9。规范审计程序。依法受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答复。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实施相应的担保;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和说明。
10。规范程序。根据标准文本,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相应的决定、通知或证明。
11。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内容、期限、程序予以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
12。严格执行年审制度。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落实情况、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4)动态管理。统计数据每季度上报一次,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换住房档案,从而实现廉租房档案的动态管理。实现廉租房管理信息化。建立廉租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实现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管理。三是组织实施考核。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市建委(住房局、国土局)负责对辖区内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地级以上市、直辖县的评估工作;地级以上市和地、州、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省建设厅委托省、自治区负责考核县(市);市建委(房产局)负责考核区县;建设部负责考核直辖市。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具体考核按照自查、考核、打分的程序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房地产局)建设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报建设部备案。
19。廉租住房标准化管理考核为100分(附《城镇廉租住房标准化管理考核表》)。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优秀单位。
考核得分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规范化管理不达标的单位:(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实施颁布后全面实施;(2)发生重大事故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20岁。廉租住房和优秀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由各省、自治区、市建委(住房和土地局)建设厅认定。对未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市建委(住房和土地局)要督促限期整改。
从本文可以看出,我国有关部门对城镇廉租房建设的高度重视。他们将根据各地的评分情况和评分评定的原则打分,并设置邮箱和举报电话。如果你有这个问题,你需要咨询律师。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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