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徐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5月8日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浦东新区。2001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9年7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于2010年5月2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借助朋友张某(另处)的关系,长期借住在本市南丹路238号,并于同年6月至7月期间,多次在上述房间内免费向他人提供甲基苯丙胺吸食,累计达七人次。分述如下2009年6月上旬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李某(另处)、张某吸毒;2009年6月中旬某日,张某某容留李某吸毒;2009年6月下旬某日,张某某容留李某吸毒;2009年7月4日晚,张某某容留李某、张某(另处)、张某吸毒。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除被告人张某某供认不讳外,还有证人吴某某、李某、张某、张某、蔡某、毛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工作情况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累计达七人次,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7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彭某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某某
-
知名歌手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批捕
117人看过
-
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
356人看过
-
张某某犯抢夺罪
481人看过
-
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
360人看过
-
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
391人看过
-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会构成犯罪吗
122人看过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所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 更多>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谎称招人吸毒夏某构成何种犯罪?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4答:就本案而言,夏某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重在提供场所。引诱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这里的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让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进行鼓动等方法,勾引、诱使、拉拢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毒。而本案中,夏某虚夸毒品功效,谎称吸毒能提神减肥,并让他人吸食几口毒品为其做示范,引诱他人吸食毒品,
-
吸毒人员吸毒后,容留他人吸毒罪是什么罪,容留他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
-
吸毒犯罪要怎样认定容留他人吸毒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27容留吸毒罪的场所,是指犯罪人提供给吸毒者吸毒的场所。该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下提供,或者当吸毒者主动前来时行为人被动提供的。同时,这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主体中,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己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2容留他人吸毒,“容留”的只能是他人,不包括自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