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条规定确认了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对转让出资(下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复杂情况需要加以解决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有A、B、C三股东。A股东持有公司股本的55%,为控股股东,B股东持股40%,C股东持股5%。A股东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本全部转让他人。B股东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转让的部分股权即公司股本的15%行使优先购买权,达到持有公司股本的55%,取得公司控制权。A股东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其联系的股权受让方之所以同意受让股权,就是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如B股东通过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控制了公司,剩余的40%股权,对方是不会接受转让的。所以,A股东要求B股东或者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对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B股东不同意其主张,且也无力收购全部股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权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呢?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分析立法本意和法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允许的。首先,从法律规定看,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未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法无禁止,便为可行。其次,从立法本意看,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下又称老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为保证老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提供这种保护的立法依据:一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其人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合作性。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新老股东间能否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将对老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为维持公司之人合,立法赋予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合作。二是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是保护老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公司是老股东经营发展的,当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老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其中便包括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其实,如果法律不是将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列入优先考虑范围,根本就不会赋予其优先购买权。对公司的控制权既包括对原有控制权的维护,也包括对新控制权的优先取得。当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可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或足以维护其既得利益时,老股东没有必要收购全部转让的股权。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认,应当包括在立法本意之中。再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法律允许对其分割、部分转让。出让的股东可以出让部分股权,受让的股东也可以受让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当然也就可以部分行使。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股权受让方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才同意受让股权的情况。这时,股权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变为随特定比例股权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标的物具有不可分的性质。但是,如前所述,在公司控制权方面,法律是优先保护老股东利益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顺位在先,其地位要高于为取得公司控制权的非股东受让方的利益。所以,老股东对优先购买权是全部行使还是部分行使,完全可以自行选择,不应受制于受让方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利益。对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言,转让的股权仍然是可分物。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因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拒绝受让剩余股权时,出让的股东有无权利要求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即老股东有无剩余股权强制收购义务。在我国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收购者的强制收购义务作出了规定。其第八十七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但是,这项义务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收购,目的是为维护公众公司中广大中小股东即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在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此项义务。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公众性,不涉及到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应由法律强制规定。所以,即使是由于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拒绝受让剩余股权,出让的股东也无权要求该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当由于老股东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股权转让无法进行时,如果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坚持退出公司,就只能寻找新的受让方,或者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甚至因此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当然,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曲线达到目的。二)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法院对股权的执行程序中,也应当充分保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
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谁能优先购买
76人看过
-
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权利
260人看过
-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哪一条?
292人看过
-
公司股东怎么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
438人看过
-
股份公司股权优先权问题
444人看过
-
优先认股权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吗?
211人看过
-
股东的权利包括股东优先购买权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4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股东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
-
股权转让有哪些优先购买权和股东权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9《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
-
股东将拟转股权优先购买权可否变更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4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不能主张对拟转股权重新议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旨在保证公司老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保障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也防止不必要或不受欢迎的股东加入。 法律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
-
如何理解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股东收益权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5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同等条件,即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条件。如果转让股东以货币的形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同等条件很好理解,即同样的价格,同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即可。但如果转让股东和股东以外的受让人约定以其他的财产形式转让股权,同等条件是否一定要同样数量的财产
-
优先认股权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20优先认股权不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在我国优先股是没有有限认股权的,并且任何公司的股东的权利都是由其购置的股份所决定的。对于那些持有优先股的民事主体,在分配利润以及公司破产时,都有有限分配的权利,其他情形下雨普通股份的权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