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者限制的企业不能代表竞争企业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8 16:32:07 424 人看过

界定竞业限制条款中的竞争企业的办法:查看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者类似;经营范围虽不相同或者类似,但两家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际经营项目相同或者类似;原单位和新单位所处的行业和经营方式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原单位和新单位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相同或者经营相同、类似的业务;其他。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

2、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宣传生产的产品行为;

5、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7、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8: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竞争相关文章
  • 能提前解除企业的竞业限制吗
    企业可以提前解除竞业限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企业有权随时放弃竞业限制的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被解除的,劳动者不必继续负担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自由择业。企业竞业限制受法律保护吗依法约定竞业限制,即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
    2023-08-01
    335人看过
  • 职场竞争中的竞业限制与补偿
    竞业限制期间给补偿金,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说明1、竞业限制合同的订约对象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3、竞业限制期限的计算,应当综合考虑乙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能够在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甲方企业在该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的进度等情况,最长不得超过2年。4、将与甲方重要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可能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门类列出。5、
    2023-07-08
    302人看过
  • 竞业限制的竞争关系如何认定
    一、竞业限制的竞争关系如何认定1、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者类似;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虽不相同或者类似,但两家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际经营项目相同或者类似(需举证证明实际经营项目);3、原单位和新单位是否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客户群;参与的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项目的重合度是否较高(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刚竞业限制纠纷);4、原单位和新单位所处的行业和经营方式是否相同或者类似;5、原单位和新单位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相同或者经营相同、类似的业务。二、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2023-06-16
    368人看过
  • 如何界定竞争性企业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关于“竞争关系”的“审查”不是一个简单、单一和肤浅的标准,但在综合各种因素后,探索原单位与新单位是否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主要识别依据如下:首先,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相似;第二,虽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同或相同或相似,但两个单位在某一区域内的实际经营项目相同或相似(需要实际经营项目的证明);第三,原单位和新单位的客户群是否相同或相似;所涉及的政府采购或招标项目的重合度是否高(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刚之间的竞业限制纠纷);第四,原单位和新单位的行业和业务模式是否相同或相似;第五,原单位和新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相同或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P>2。竞业限制范围是指劳动者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即劳动者不得进行围堵作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虽然现代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但行业竞争仍存在地域限制,禁止竞争不应限制和禁止合法合法
    2023-05-07
    141人看过
  • 不竞争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差异
    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约定义务。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则是一种法定义务。区别在于,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保密约定的,应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若双方不存在保密约定的,企业不能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范围内,通过侵权诉讼来追究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其保护秘密的范围仅限于法定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不包括企业的其他秘密。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有什么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一方主体应当是企业,另一方为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2、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超过两年;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不给劳动者补偿的。竞业限制的注意事项如下: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2、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
    2023-08-05
    275人看过
  • 国有企业改制原因之竞争篇
    文章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原因:生在公私营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被民营企业抢去了市场,许多国企甚至失去了生存的能力;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制原因,企业改制等相关信息咨询。在公私营企业的发展历史上,发生了一次优汰劣胜的有趣活剧,之所以说是优汰劣胜,是因为当时国企的所有生产要素都比民营企业要好,但是却被民营企业占去了市场,瓜分了效益。这里面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税收——公私营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国有企业一般是正常纳税,而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往往能够享受到优惠的税收待遇。法律——由于法律遵守自觉性的差异,民营企业可以靠回扣、拖欠工资等非正常竞争形式参与竞争。价格——由于私营企业可以通过雇佣低价劳动力、偷工减料、缺省工艺及检验环节、走私原材料、偷税等形式降低产品成本,所以这是一种非法的低价。技术——通过非法的形式获取国有企业的技术资产。利润——由于国有企业的利润要上缴财政
    2023-04-26
    375人看过
  • 竞业限制与不正当竞争、保密条款
    竞业限制与不正当竞争竞业限制与不正当竞争是两个既相关又不同的概念,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不能混淆。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与竞业限制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看来,不正当竞争者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所称的商业秘密
    2023-06-05
    174人看过
  • 现代商战与企业竞争情报活动
    一、竞争情报(CompetitiveIntelligence,简称CI)一般是指竞争主体为保持竞争优势所需要的一切有关竞争对手和竞争环境的情报,诸如原料的产地和价格、技术设备和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市场范围、营销方法等。此外,还包括环境要素,诸如政治环境、地理环境、人文社会环境等。广义上讲也包括相关的情报活动。在现代国际经济环境下,竞争情报活动是特定的经济组织乃至政府机构目标明确的情报活动。其内涵至少包括了四个要素:它是反映参与市场竞争的同类经济组织产品、技术和商务活动的准确信息;它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它是对初始信息进行类比、评估、分析和内容重组的结果;权力人出于自身利益,往往要全部或部分地保护已有的情报,不为他人所用。因此,竞争情报具有商业秘密的性质,这就给部分情报工作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不管人们从道义上如何看待这种工作,但是在日趋激烈的争夺用户、争夺市场份
    2023-06-08
    268人看过
  • 商业竞争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具有特定性。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4、具有误导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023-06-22
    167人看过
  • 企业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必要措施,其目的是尽量避免劳动者用在职期间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损害企业的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存和发展。企业通过对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一段时间内的竞业限制,保障企业巳取得的竞争条件,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有效吗?一、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3月15日,A科技公司就其原副总高某跳槽到同行业别的企业工作,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以高某擅自离职违反劳动合同中凡技术工种或业务骨干离职,三年内不得到相关企业工作,如有违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为由,请求仲裁委员会判令高某赔偿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60万元,并承担调查及仲裁费用。高某则认为,自己口头申请辞职经过了A厂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且该厂还召集中层以上人员为其开告别宴会,并非擅自离职;自己在职期间为常务副总,做企业管理工作,不在
    2023-06-09
    74人看过
  • 寡头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
    寡头垄断待业最突出的特点是:企业之间存在着被认识到的很强的相互依存性或激烈对抗的竞争。实际上,垄断竞争企业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互依存性,但相对而言,垄断竞争企业的相互依存性比较弱,以至于几乎不被垄断竞争者所认识。在垄断竞争行业中,企业数量较多,每家企业都只占很小的市场份额,因此单个企业产销量的变化对于其他各个竞争者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假设某一家企业决定稍微降低其产品的售价以扩大销售量,其他竞争者将会丧失一部分顾客,但该企业所扩大的销售量在整个市场上本来所占份额就很小,再分散到许多竞争者之中,因而其他竞争者并不会明显感受到这种影响。在此意义上,我们说垄断竞争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依存性,因为其降价的结果如何和其他竞争者是否全都降价有关。但垄断竞争者的有关决策却可以是相互独立地作出的,即它们在决策时往往并不考虑对手的反应,竞争对手太多,很难明确地考虑。在寡头垄断市场中,这种相互依存关系是被明确认
    2023-06-07
    164人看过
  • 国有企业改制可以提高竞争力
    企业,改制,战略,发展,有利于,经营改制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中国竞争性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所面临的一个重大历史阶段。市场经济的作用通过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巨变已经得到有力的证明,中国的未来不是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是要将市场经济发杨光大。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考查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改制才能真正理解改制的内涵和意义。一般而论,改制是指将企业或事业单位改为股份制。由于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佳实现形式,改制的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则顺理成章。但这只是解决了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制度问题,没有解决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发展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把制度看作"生产关系",那么发展就是"生产力"。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关系不难得出这样的推论: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决定着改制,改制服务于发展,是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和手段,并为发展推波助澜。改制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建立现代企
    2023-06-09
    453人看过
  • 企业违规竞争行为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7)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11)串通投标招标行为。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023-07-19
    489人看过
  • 不上班算上了企业的竞业限制吗
    不上班算履行竞业限制。我国法律规定,竞争限制者限于使用者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竞争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使用者和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上班工伤赔偿计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因工伤不上班,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问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具体赔偿金额请以实际本人工资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
    2023-08-07
    133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争
    词条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竞争
    相关咨询
    • 企业应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企业在与竞争者竞争时的责任保护是如何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16
      企业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 1、企业应该积极应对,要树立自己的优质品牌,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和申请专利保护,以避免遭受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2、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救济在发现其它企业实施了对本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行
    • 竞业限制如何界定竞争企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4
      界定竞业限制条款中的竞争企业的办法:查看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者类似;经营范围虽不相同或者类似,但两家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际经营项目相同或者类似;原单位和新单位所处的行业和经营方式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原单位和新单位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相同或者经营相同、类似的业务;其他。
    • 竞争竞业限制赔偿率是多少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9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
    • 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效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3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合伙协议有特殊约定,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性竞争可以选择按月支付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0-23
      不一定,双方也可以约定支付。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使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条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在竞争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工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