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民办职业培训学院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4:02:58 5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需要进行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

二、办理材料

按要求填写。

包括开会时间、地点、议程、决议、成员签名等内容;现场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新的学院章程,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学院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院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院长;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院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需要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盖指模),加盖学院公章。

需本人签名,现场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由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名称规范格式为:东莞市××××职业培训学院;现场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提交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人力资源部门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人力资源部门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人力资源部门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莞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三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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