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授权组织,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其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或者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派出、议事协调等机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授权依据是法律、法规;行政强制措施的授权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授权依据是法律。
2、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委托依据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但行政处罚的委托对象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行政许可的委托对象是其他行政机关,而行政强制则禁止委托。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登记备案的管理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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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具备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5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2)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3)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4)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5)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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