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本色音乐咖啡华山店、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6月10日,记者从枣庄中院获悉,目前本案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1000元。
原告代理人KTV取证
2012年12月20日,枣庄市鲁南公证处公证员刘卫东与公证员朱新伟、公证人员周成霖随同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人指派的参与人曹纯辉、邵明真等人,来到位于市中区的本色量贩KTV(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华山路),曹纯辉、邵明真等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202号包间内进行消费。
进入包间后现场测试了点播机,能正常运行使用。在公证员监督下,曹纯辉、邵明真等人在包房内的点歌机上操作,依次点播了《爱就爱了》、《喝彩》、等81首歌曲,曹纯辉操作摄像机对上述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操作完成后摄像机交公证员保管,公证员用随身所带像机对该KTV外观进行了拍照,邵明真向服务台索取了盖有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的消费发票。
同时,枣庄市鲁南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及对上述摄像资料进行了证据保全,2012年12月30日,出具了(2012)枣鲁南证民字第694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中载明所附光盘系由曹纯辉上述摄像刻录而成,记载内容与在本色量贩KTV202号包间摄像内容一致。
据悉,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本色音乐咖啡华山店系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分公司。作为被告,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了一份其与名为枣庄必达科技的单位所订立的《影音设备购货合同》及相关付款凭据,提出其用于KTV经营的点播软件系统设备系2012年从第三方枣庄必达科技购得,2012年12月份投入使用。
未经允许,擅自放映系侵权
原告音集协在民事起诉书中称:《爱就爱了》、《喝彩》、《信仰》等51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分属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音集协经上述公司授权取得上述5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排他性专属权利,且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51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800元,其中包括公证费8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具有著作权,被答辩人权利来源不合法,故不是著作权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二、答辩人KTV音乐设备是从第三方购得,该设备中包含音乐视频,答辩人无侵权故意或过失;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的经济损失无依据,不能成立。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主)
51000元(主)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原告是否享有本案所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二、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三、如果被告构成侵权,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枣庄中院经审理查明,在本案中,原告音集协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且授权在有效期内,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权利,并可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所称原告无著作权的答辩理由,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也无证据证实其获得合法授权。被告从他人处购买KTV经营设备点播软件系统并用于经营,没有履行对相关著作权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同时被告与他人之间的合同也不能对抗享有著作权的第三方。因而,其在KTV歌曲库中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点播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对被告前述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枣庄中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数量、原告音集协获得授权的期限、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原告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51000元。被告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本色音乐咖啡华山店、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从其曲库中删除《爱就爱了》、《喝彩》等51首音乐电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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