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交单行、保兑行、偿付行等。
信用证类型:
1、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3、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4、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5、保兑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未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在没有保兑的情况下,若开证行不能如期兑付汇票,则受益人不能收回货款。这时,受益人只有两种方法可以采取:一为向开证银行的国家进行法律起诉;二为受益人能查明开证银行在本国有资产,向本国法院起诉。这些对受益人都较为被动,不如加以保兑有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分类
1、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买卖双方是货物买卖关系。
(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
(3)开证行对通知行是委托关系。
(4)通知行对卖方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5)议付行是买入卖方的单据,买入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行
(6)议付行付款后再由开证行对其付款,开证行付完款最后再找买方赎单。
(7)保兑行的作用在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保兑的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和可分割的信用证
(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3、银行的免责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对真实性不负责是指银行只负责单据表面的审查,不调查其真实来源。
(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银行自己的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和问题,传统上银行也是概不负责的;近年由于消费者权益张扬,也作出了银行要负责的判决。
(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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