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变更。若您的地址有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后,保户也可能对某些附加险的需求发生变化。比如,有人认为自己身体好,不想再续保医疗附险;有人认为现在的工作风险加大,要求增加意外附险。取消附险可随时申请,但增加附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而应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条款和投保规则。
保单复效也较常见,例如投保人在60天续期缴费的宽限期内未缴保费,保单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在两年内仍有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权益。复效时仍以投保时的费率计算保费,与重新投保相比,不会因年龄增长而增加保费。
办理变更手续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也可直接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一、人身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
1、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2、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一般是两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5、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6、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7、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8、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9、受益人条款
它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二、保险投保时需注意什么
1、认真填写投保书
填写《投保书》,要保书上有关告知事项应如实告知;不隐瞒不遗漏,以确保投保後的权益。《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在保书上投保人(签章)栏应亲自签名或盖章,并请被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签章)栏亲自签名或盖章。《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索取首期缴费收据
在保险公司未签发保险单前,连同投保书一起缴付首期保险费时,应向业务员索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暂收收据或保费收据。为确保你投保的权益,最好不要收取业务员以个人或任何他人的名义出具的收条。
3、索取保单并认真审查保单内容
填写投保单并交纳首期保险费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您将收到正式保险单。收到保险单后,您务必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错漏之处,要求业务员及时交保险公司更正。如确认保单无误,请填妥保单回执交业务员带回公司以确保您的权益。
4、善用契约撤销权
保单撤销权是指投保人在收到寿险保单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保险,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险费。为确保该项权利的顺利行使,请务必注意:
收到保险单时,一定要填写保单回执,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以回执日期作为您收到保单的日期;
投保人行使契约撤销权,可以不论撤销原因,但必须以书面为意思表示,口头申请无效;
由于契约撤销权影响业务员利益,业务员可能加以劝阻,这时您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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