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40:18 412 人看过

(1)衡平法作为一种民事物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主体。人民法院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程序强制转让债权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里的“20天”是排除期。逾期不行使的,优先购买权消灭,由此产生的诉讼权利也消灭。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股东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

(2)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在一定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因为对外转让出资,即不向其他股东内部转让出资。其他股东在了解转让条件后欲购买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对外转让购买的决定。相反,可以推定他们不愿意购买

(3)行权期的开始与给定的条件有关。当转让股东确定更有利的转让条件时,应当重新计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也就是说,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条件比事先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条件更为有利的,其他股东不购买的原始意思表示对其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与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履行义务的期限一致贡献。如果我们将转让股东从知道转让条件到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期间视为拒绝履行出资购买义务的期间,这将导致其他股东对是否同意对外转让出资的态度不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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