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反倾销调查中,如何认定倾销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大多数国家坚持公正合理的平均比较法,而欧盟和美国一向奉行的归零法却因其不公平性遭到了DSB及大多数WTO成员的谴责,围绕归零问题引发的争端一波接一波。虽然现阶段美国和欧盟在该问题上有所妥协,但是限于国际贸易的不平衡和DSB的效力,要完全消除归零问题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归零法;WTO反倾销协议;交易V.交易的加权平均;床单案;归零争端案;DSB
1何谓归零法?
归零法,即Zeroing,是指进口调查部门在一项产品的整体倾销幅度时,将凡是不存在倾销,即当正常值等于或大于出口价格,或者说倾销幅度为负数时,倾销幅度均作为零来处理,是欧盟、美国等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倾销幅度的一种处理方法。
归零法的适用条件是:iftheathoritiesfindapatternofexportpriceswhichdiffersignificantlyamongdifferentprchasers,regionsortimeperiods。也就是说,如果调查机构发现一种出口产品的价格在不同的采购者,地区或时间内具有显著的不同,则该产品就要按归零法接受反倾销调查。
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了三种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一是交易——交易法,该方法仅适用于交易数量较少且不同交易差别较大的少数情况;二是加权——交易法,这种方法需要满足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三是交易V.交易的加权平均法,这种方法中出现归零做法的可能性最大。
归零法的具体做法是这样的:weightedaveragenormalvalemaybecomparedtopricesofindividalexporttransactions,whenthenegativedmpingamontoccrred,theathoritywillnotallowthenegativedmpingtooffsetthepositiveonesandattribteazerovaletonegativelydmpedtransactions。详细说来,归零法分四个步骤:
(1)调查机构首先将受调查产品划分为不同的产品类型。该步骤是为下面分别计算倾销幅度做好准备,这在正常做法中是完全不存在的。
(2)计算出每一类型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
(3)用每个产品类型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减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如结果为正,则得到正倾销幅度值,如结果为负,则得到负倾销幅度值,并进一步对负倾销幅度值(即不存在倾销的情形)作零倾销幅度值处理,然后将所有正倾销幅度值和零倾销幅度值加总,再除以包括所有产品类型在内的出口交易总金额,得出受调查产品的整体倾销幅度。可以看出,在这一步骤中,归零法人为地将负倾销幅度作零倾销幅度处理,这样便无法抵消正倾销幅度值了。这样的做法也是正常方法中没有的。
(4)将受调查产品所有类型的倾销幅度值加总,进而得以确定总倾销幅度值。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
(1)归零法会人为地提高一些产品的倾销幅度。如表中A产品的倾销幅度本是-15.87%,因为归零而被提高到了0。
(2)归零法有将没有倾销情形的产品纳入反倾销调查名单,从而扩大反倾销打击范围的嫌疑。例如在表中很明显A产品不存在倾销问题,但是将其纳入受调查产品范围进行归零处理后,却无缘无故地成为了倾销幅度高达10.81%的产品。由于将负倾销幅度值归零,因此将A产品纳入倾销调查范围对受调查产品整体的影响并不大,这样调查机构完全有可能滥用这一计算方法,将反倾销调查矛头指向无辜的其他产品,从而背离反倾销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3)正常方法计算出的倾销幅度为5.40%,而归零法计算出的倾销幅度竟达到了10.81%,整整多出了5.41%,是正常方法计算出的倾销幅度的2倍。当然,如果受调查产品所有类型的倾销幅度值均为正值或零时,自然不存在上述归零作法;另外如果其所有类型均为负倾销幅度值时,倾销并不存在,自然更无必要采用归零作法。
可见,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其实并没有达到倾销标准的贸易通过归零法的计算,倾销幅度会陡增,这样会大大损害出口国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造成很多问题。
2归零法引发的贸易争端典型案例及其解决
印度诉欧共体床单案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欧共体的做法是否违背了WTO《反倾销协议》第2.4.2项。印度认为:《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4款第2项规定,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应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而欧共体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擅自把某些型号的床单的倾销数额由负值变为零,这种做法实际上排斥了差价幅度为负值的型号的床单参与总的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计算,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加权平均应有的含义。
而欧盟认为其做法并未违反《反倾销协议》的规定:首先,《反倾销协议》第2.4.2项仅要求对可比性交易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其次,受调查产品总体倾销幅度的计算并未明确规定受第2.4.2项规定的约束。第2.4.2项并未为计算受调查产品的总体倾销幅度应该如何确定单独产品类型的倾销幅度提供指导。再次,《反倾销协议》中所使用的倾销幅度(复数)不仅指受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而且也指为每一个类型或每一个单独的交易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另外,由于倾销幅度系依赖于出口商对产品的混合销售而存在,因此,要求正倾销幅度应当与负倾销幅度相互抵消扭曲了价格可比陆并忽略了正常价值这一术语。
争议在磋商失败后提交专家组进行审理,专家组裁定欧共体的归零法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欧共体不服,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通过对《反倾销协议》第2.4.2项和该项上下文以及第2条第l款进行解释,认为:(1)既然欧盟将所有产品类型的棉织床单定义为单一产品,则欧盟有关不同产品类型之间存在质的区别的辩解就是没有根据的。(2)根据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法,调查机构被要求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所有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由于将负倾销幅度作归零处理,欧盟因此没有将某些出口价格作完整的考虑,实际上违背了将所有可比出口交易进行比较的要求,其所作比较并不是《反倾销协议》第2.4.2项所要求的公平比较。因此裁定维持专家组裁定。在WTO上诉机构的裁定出来后,欧盟曾公开表示将迅速对其做法进行修正,修正将适用于正在进行以及将来开展的所有反倾销调查,并适用于当时还在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纵观整个案件,我们发现争议的焦点围绕着WTO《反倾销协议》2.4.2展开。
WTO反倾销协定的2.4.2规定:在遵守适用于第4款中公平比较规定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
可见2.4.2实际上规定了三种计算倾销的方法.即:(1)用加权平均正常值同所有出口交易的同加权平均出口价进行比较(即加权平均一加权平均或W-W方法)。(2)或者用每一笔交易的正常值同其出口价进行比较(即交易一交易或T-T方法);(3)或者在特定条件下,用加权平均正常值同每一笔交易的出口价进行比较(即加权平均一交易或W-T方法)。
-
中美反倾销归零之战
236人看过
-
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立案调查
436人看过
-
应对反倾销归零法
360人看过
-
浅谈反倾销案件的认识误区
405人看过
-
浅谈从国际反倾销规定看待我国的反倾销实践
148人看过
-
浅谈反倾销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82人看过
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政府针对进口商品倾销行为进行的调查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反倾销调查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国内产业利益。... 更多>
-
反倾销调查期间,反倾销调查终止条件是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4-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 (二)、 (三)、
-
反倾销调查时,如何解释倾销的损害?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七条规定,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
浅谈收养的相关问题湖南在线咨询 2021-01-18「内容提要」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收养,收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收养成立之后的效力如何,事实收养怎么处理,本文将一一具体阐述。 「关键词」收养条件效力事实收养 我国曾于1992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于次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施行。该法共六章三
-
反倾销调查由谁提起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4反倾销调查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提起:一是由利害关系人向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某种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二是由商务部自行发动反倾销调查。但在实际上几乎所有反倾销调查都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涉及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制造商、出口商或美国进口商及生产相同产品的外国政府等,但主要是指美国生产或销售相同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批发商、工会和贸易协会等。
-
请问一下关于什么是指反倾销调查浙江在线咨询 2024-09-201、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 2、一些国家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取歧视性政策,再加上目前国内产业机构不尽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为严重,造成低价竞销的恶性循环。同时,很多被诉企业不应诉也加重了中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