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1》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这种一方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双方当事人便不受原仲裁裁决书的约束,导致双方恢复到劳动争议仲裁前的平等地位上。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法官必须对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成立,人民法院不能按照审判一般民事案件的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维持原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裁决书是法律文书吗
是属于法律文书的。
法律文书一般是指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文书,但通常情况下是指司法机关或仲裁委员会等裁判机关在处理案件中所产生的法律文件,如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的裁判文书等。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结果,不管是否生效,都是属于法律文书,如果裁决生效的,则可以称之为:生效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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