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05:55 218 人看过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解读】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省级人政府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的,其设立和组成决定了其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

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属于一种法律行为,调解只是中间人的劝告和建议。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使争议得以解决的争端处理方式。

具体而言,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的仲裁制度,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对于其中一部分争议金额较小的或者违法事实简单的劳动争议,依照本法的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我国1994年劳动法只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作了规定,未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出规定。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法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了一个明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制”,因而没有级别管辖。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上,立法的本意也是要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下沉,平铺设立,不搞层级区别。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层意思: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

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目,进行合理布局,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本着精简、效率的原则,要有利于方便劳动者仲裁,有利于化解劳动纠纷于基层、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在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与可能进行设立工作。我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南部省市经济比较发达,劳动争议相对较多,争议当事人相对集中。而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劳动争议相对较少。这就要求在劳动争议委员会的设立上,允许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比较多的地区可以相应多设,而对于劳动争议较少的地区,则可以少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既要避免全国各地不考虑实际需要,按行政区划都设立,又要防止没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覆盖的情况出现。

在本法的立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提出,目前全国各地方已普遍形成省、市、县三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着地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草案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的规定,将使各地方人民政府对现状进行较大变动,不利于稳定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和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难以应对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动争议案件较大增长的局面,建议删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限制性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体现精简、效率的原则,应当有利于方便劳动者参加仲裁,有利于化解劳动纠纷于基层,有利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而省、市、县三级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强调级别管辖,不符合上述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了法律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在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设立

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里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根据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原则,省级政府决定在市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就可以考虑不必在每个县都设立。我国有3000个县,200多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主要集中在市,仲裁机构的数量将大大精简。本条还规定,设区的市可以不分别在每个市辖区和县都设立,而是在整个市的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即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所辖的区和县分别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不分别在每个区和县设立,而是在整个市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个辖区,分别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各个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平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决定设区的市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不按市辖区、县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之,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独立,辖区相互不重叠,但辖区总和要覆盖全部行政区划。

与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对照,本法并未强制规定省级人民应当在哪个行政区划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而进一步强调不得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并且依照本条的规定,目前的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相应撤销,其原有的对本省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相应由本法明确赋予省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承担。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决定全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辖区覆盖全市范围也是可行的。但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不是原先意义上的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了实行级别管辖的需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9: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仲裁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的区别,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裁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仲裁庭应在开庭前四天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仲裁。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2023-02-24
    425人看过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要设立专门仲裁场所
    1、要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六条一、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何(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4、申请仲裁的日期。(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
    2023-03-27
    402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劳动关系认定
    仲裁庭根据劳动合同判定劳动关系认定仲裁事实。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确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含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
    2023-08-05
    343人看过
  • 劳动仲裁法解读三十四: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解读】本条是关于仲裁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一)仲裁员责任的理论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观点主要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解读】本条是关于仲裁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一)仲裁员责任的理论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三种。1.认为仲裁员应当承担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这种观点以契约说为其倾向理论基础,认为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指定仲裁员为解决其争议服务,并为此支付费用,实际上形成一种默示的契约关系。仲裁员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专业行为,应承担专业小心责任和公正行为责任即仲裁员因为不小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接受贿赂,欺诈和滥用职
    2023-06-10
    468人看过
  • 劳动仲裁第二十七条怎么处理
    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处理办法: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的,应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一年的时效期间及时提出申请;如果仲裁时效中断的,则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如果时效中止的,则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仲裁第二十七条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
    2023-07-29
    498人看过
  • 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基本含意包括以下三层: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
    2023-06-10
    55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维权的快车道劳动争议仲裁管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2010年02月03日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仲裁法》)为劳动者维权开辟了“快车道”。·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劳动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标准收取300元至500元,有争议金额的则实行累加收费。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劳动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有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者再也不会望“天价仲裁费”而止步了。·举证倒置情形增加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许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证据,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则因为不掌握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据,而处于
    2023-06-09
    307人看过
  • 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
    从本质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有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
    2023-06-06
    293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我国《劳动法》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原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日,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的6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时效时长从60日延长至一年,并明确规定仲裁时效适用中断和中止的具体情形。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曰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此规定赋予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时效的主动审查权。这与普通民事诉讼
    2023-04-22
    300人看过
  • 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的重要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需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设区的直辖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部门只负责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独立仲裁本性政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处,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也就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十个方面的劳动争议:(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合同和特定
    2023-07-07
    228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如何处理的规定。出庭参加仲裁开庭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庭通知的开庭日期、地点参加仲裁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一)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是申请人对其仲裁权利的积极处分;但行使该权利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
    2023-06-06
    391人看过
  • 北京劳动动纠纷律师解读:聘任劳动争议仲裁员
    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针对那些准备做仲裁员的人事总结了几点当争议仲裁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律师认为,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所以,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裁决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任职条件主要包括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两方面:(1)仲裁员的道德素养。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这是维护劳动争议仲裁公信力的前提。(2)仲裁员的业务素质。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曾任审判员的;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③具有法
    2023-06-14
    421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区别吗?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023-06-10
    325人看过
  •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申请
    2023-06-09
    262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 更多>

    #劳动仲裁
    相关咨询
    •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劳务仲裁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
    • 仲裁,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8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如何订立仲裁仲裁书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先行调解原则。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是怎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5
      1.协商(和解) (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除外。 2.(1)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7
      劳动仲裁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诉: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时效似有多重规定,见后面。 2、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