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仲裁法》第三条明确将离婚纠纷排除在仲裁受理范围之外了: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能仲裁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包括夫妻双方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争议,或者虽然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争议,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的争议。同其他民事纠纷相比,离婚纠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纠纷的内容,是维持或者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无论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成立是否合法,一方的请求,主要是解除他们之间具有夫妻内容的人身关系。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和子女,在解除身份关系的同时,还要一并解决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2)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即夫妻关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自然人。这是离婚纠纷区别于其他民事纠纷的最大特点。
(3)夫妻感情善是最重要的案件事实。婚姻关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而存在和维持的,当夫妻感情破裂,当事人才会请求离婚。
(4)不同程度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双方发生纠纷后,总会涉及到双方共同生活内容的各个方面,这些内容很多是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生活秘密。
2、赡养、抚养、纠纷。
赡养纠纷,是被赡养人与赡养义务人之间,因尽赡养义务问题而发生的争议。抚养纠纷,是抚养义务人与其权利人之间,因尽抚养义务问题发生的争议。抚养纠纷,是抚育人与被抚育人之间,因变更抚养关系或因尽抚育义务问题而发生的争议。赡养、抚养、抚养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赡养、扶养、抚养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非亲属关系,则不具有这种法律上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发生赡养、抚育和抚养纠纷。赡养纠纷,一般发生在子女与父母之间,有时发生在孙子女与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之间;抚养纠纷,一般发生在父母与女子之间,有时发生在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扶养纠纷,一般发生在夫妻之间,有时发生在兄弟姐妹之间。
(2)赡养、扶养、抚养纠纷一般都涉及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赡养、扶养、抚养纠纷当事人中,权利人一方多为老人,儿童或妇女,而且,其生活多处于比较困难的境地。
(3)赡养、扶养、抚养纠纷多为简单民事纠纷。由于赡养、扶养、抚养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人身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请求单一明了。
3、收养纠纷。
收养纠纷,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及被收养人之间,因确认收养关系或解除收养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1)收养纠纷请求调整的是人身关系。收养纠纷的标的,与财产权益纠纷的标的不同。财产权益纠纷的标的,是以财产和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纠纷的标的,不是直接直接请求解决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请求调整一定的人身关系。
(2)从人身关系性质看,收养关系属拟制血亲关系。收养纠纷需要调整的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这种人身关系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也不同于姻亲关系,而是通过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自然产生,不能解除。拟制的血亲关系,因法律行为而产生,也可以依法进行解除。
(3)从当事人看,具有相对特定性。
4、监护纠纷。
5、继承纠纷。
6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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