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
从化大桥项目用地范围内。(征收范围详见附图)
(二)地块规划用途:城市道路用地(S1)(从规地证〔2015〕4号)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主体为从化区人民政府,由从化区城市更新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江埔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的承租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和实际情况,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江埔街道办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三)政府公房承租人的弃租补偿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的规定执行。
(三)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1、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2、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不属于第1、2点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
(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可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2)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按照实际征收户数,给予5000元/户的搬迁费用(包含电话、空调、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管道煤气、家私家电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二)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000元/月/户的,按照2000元/月/户支付。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以接到安置房入住通知为准),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000元/月/户的,按照2000元/月/户支付。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需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七、奖励费用标准
(一)征收奖励
1、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征收奖励6000元/平方米。
2、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至6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征收奖励4800元/平方米。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不给予征收奖励。
征收奖励的计算标准按照穗府〔2014〕3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二)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给予15%的搬迁时限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给予5%的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八、争议及纠纷处理
(一)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由江埔街道办负责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二)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征收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江埔街道办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三)征收镇(街、园区)属单位或从化区直管部门管理单位房屋、地块存在权属争议、补偿要求与政策相抵触的,在征收期限内,由镇(街、园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九、其它事项
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按从化区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需作为特殊个案处理的补偿项目,报从化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再实施补偿。
房屋依法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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