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介绍,新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凸现四大特点,进一步体现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义务更广泛
这次修订从五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义务提出更高要求:一是扩大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要求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或者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等情况,行政机关均应当主动公开;二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调整了不予公开范围,即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目录的基础上,还应当编制并公布依申请公开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四是明确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负有核实或者核对义务,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五是强调行政机关适用国务院《条例》第八条有关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规定时,要恪尽审慎义务,以国务院《条例》第八条为依据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时,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更便利
新《规定》从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的角度,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政府公报、公共查阅室等多种渠道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还从方便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角度,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和必要帮助,并可以为确有书写困难的申请人代为填写公开申请书;同时,规定区(县)政府可以设立集中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实行一口接收。
日常运行机制更完善
新《规定》确立了三项重要的工作机制:一是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第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等情况下,应当启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协调规则。第三,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了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具体制度,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与档案查阅制度衔接更顺畅
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查阅制度如何衔接,在修订《规定》时专门予以明确。为了保证原先在行政机关保存的、处于公开状态的政府信息,移交至国家档案馆后也能及时向社会开放,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这一制度衔接今后在操作层面还将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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