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户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0 16:43:46 492 人看过

一、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不规范引发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研究相对成熟,但正如上述案例,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中,因错列、漏列行政处罚相对人而导致此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却常常成为困扰行政审判人员的具体问题。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列明、列全行政处罚相对人,而实际处罚违法行为并无不当,法院要如何取舍?由于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起字号,有字号的应当登记,没有字号的只登记经营者(业主)姓名。因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和经营者(业主)的区分,才导致了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中的不规范和不统一,而这正是诱发此类案件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主因。对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只能列经营者的姓名,故将经营者(业主)列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没有问题。但有争议且实践中极易出现问题的正是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本文仅针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问题进行研究。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处罚相对人的情形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为处罚相对人时处罚决定书如何列写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五种情形:

1、单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为处罚相对人。如处罚某某商店(字号)。

2、单列经营者(业主)姓名为处罚相对人。如处罚某某人(业主姓名)。

3、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随后标明经营者(业主)姓名。如处罚某某商店(负责人:某某人)4、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写经营者(业主)姓名,随后标明其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负责人。如处罚某某人(系某某字号的负责人)。

5、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为处罚相对人。如处罚某某人、某某字号,或处罚某某字号、某某人。

笔者认为,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处罚某某业主(标明其系某某字号的主要负责人)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实体和程序法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包括民事程序和民事实体诉讼主体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可见,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所以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那么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当然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就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但实践中情况很复杂,下面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对审判实践有所助益。

三、被处罚个体工商户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分析和认定

(一)单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为处罚相对人

处罚决定书上,只写明字号,没有写明业主是谁,在审查原告资格时,法院无权查明字号的业主究竟是谁,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没有弄准确,写清楚就是处罚错误。因字号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且字号又极具变动性,可能违法时字号还存在,但起诉时字号早已消灭,或早已转手他人,故针对字号开罚单,是极易引发问题的,法院不能针对字号简单下裁判,否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裁判结果也没有实现的基础。但据此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又是让起诉人来承担行政机关错误、不当行政行为的否定后果。

字号是否享有诉权?能否以字号名义起诉?如果不能起诉,就出现是处罚决定书列明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却不能享有诉权的尴尬。行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可见,依法享有诉权,能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列明的处罚相对人是字号,但要以业主名义起诉,那其适格吗?如果说不适格,但处罚的实际履行者却是业主,因字号的全部财产归业主,若业主对处罚不配合,该处罚是得不到实现的,正因为这样,可以说只有业主自己才会关心该处罚决定,处罚违法了才会积极诉讼。不给业主诉权不合理,但给其诉权又会与处罚决定书的文书不一致,使法院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处罚程序均没有问题,仅仅因为决定书应列明业主而没有列明,就撤销该行政处罚似乎也不太合适。如果法院含混裁判,又是对法律的极端不负责任,甚至是枉法裁判。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业主与该处罚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给其诉权。在裁判文书指出行政机关的不当之处。也可以判行政机关败诉几次,并指明原因,或向其提出正确列明的司法建议。上述尴尬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建议,这种情况下,承认起诉人的诉权,通常也是业主起诉的,在起诉人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起诉人为被处罚字号的业主时,法院就应当认定业主具有原告资格。当然业主是以其名义还是以字号名义来起诉又是一个问题,以字号名义起诉与处罚决定书上一致,似乎合理,但法院就会陷入明知行政机关以字号为处罚对象不当还承认和纵容该行为的尴尬中;如果以业主名义起诉,业主又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故建议业主对这种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时将业主和字号均列为原告,由法院选择适格原告。

由于字号不是个体工商户的必登项目,可有可无,且字号可与业主分开,客观上也可转让。如果起诉时,字号已经消灭,那原字号的原业主有无诉权?法院应当认定其享有诉权。因为行政机关可能还依据该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业主的财产,如果处罚错误终将侵害其权益。如果字号已经转让他人,而字号原业主仍对其拥有该字号时的被处罚行为起诉,是否享有诉权?适用当时原则,但是原业主就存在举证证明其系该字号原业主的问题。如果字号已经转让他人,处罚决定书针对字号,执行也是针对字号,受让字号的新业主被实际执行了,新业主是否对行政处罚享有诉权?享有。属于行政处罚对象错误。

(二)单列经营者(业主)姓名为处罚相对人

该列明方法很明确,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中,直接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同时其又是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相对人,其诉权和诉讼主体资格没有争议。但对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其又未满足该条要求的“个体工商户以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此外,只列业主(主要负责人),又是对其组织机构的否认。个体工商户虽因生产资料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而以业主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但其仍是不完全等同于业主个人的组织机构,并且业主被处罚也是因组织的经营行为,尤其在业主经营不止这一个字号时,列明业主因哪一个字号的违法经营而被处罚具更有必要性。

还有一种情况,当营业执照上写明字号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即营业执照还没有变动,但执照上写明的业主已经转让字号或撤出字号的实际经营,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实际经营者实施的,处罚决定书应该列谁为被处罚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如果处罚决定书将两者均列为处罚相对人,可以参照民诉法的上述规定,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享有诉权,两者是连带责任,前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处罚责任承担者,后者是实际的违法责任承担者。如果处罚决定书将营业执照上写明字号的业主为处罚相对人,那此时执照上写明的业主是否享有诉权?实际经营者是否享有诉权?笔者认为,执照上写明的业主当然享有诉权,虽然其存在字号实际经营状况变动了却未积极履行法律上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的过错,但毕竟违法行为不是其实施的,承担处罚后果对其不利,且其又是处罚决定书列明的处罚相对人。处罚决定书没有提及实际经营者,但通常情况下被处罚的业主在被处罚时和起诉时,一般会主张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是实际经营者而不是自己,但行政机关在作处罚决定时并没有将实际经营者列为处罚相对人,法院是否有权将实际经营者追加到诉讼中,或者承认实际经营者的起诉权?如果业主起诉时,向法院主张,字号的实际经营者不是自己,此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实际经营者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法院无权承认实际经营者的起诉权,因为他既不是处罚决定列明的处罚相对人,又不是营业执照上写明的业主,而且通常情况实际经营者趋利避害也不会起诉。如果业主和实际经营者结成利益同盟一同起诉处罚决定,主张不应受处罚,法院也不能承认实际经营者的诉权,因为并没有处罚他。

(三)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

这种方法应该说是较稳妥的,将字号和业主均列明,处罚对象是很明确的,即便这样,享有诉权的和适格原告仍然是业主,而非字号。

1、先列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随后标明经营者(业主)姓名的方式,将字号作为了被处罚相对人,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是与民诉法的规定相冲突的,其随后用括号注明该字号的业主,算是补充了被处罚对象,是对前面不当列字号为处罚对象的弥补,进一步说明了实际被处罚对象和实际承担处罚责任的人。实践中,对此种情形,只要处罚决定书正确写明了字号和业主的,法院一般还是受理的。如果起诉人仅以字号的名义起诉,法院可建议其变更业主为起诉主体后受理;如果起诉人拒绝变更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起诉人事后又变更名义,以业主名义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起诉人以业主名义起诉,法院应当认定其享有诉权,直接予以受理,一般不能以直接写明的处罚相对人是字号而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将字号和业主均列为原告,即起诉人写明字号,又表明某某人为业主,法院应当受理,选择业主为适格原告,并告知起诉人法院选择以业主为适格原告受理该案。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注明该业主为某字号的负责人,这实际上是对处罚决定错列字号为处罚对象作了纠正,并在裁判后对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应当以业主为处罚相对人,有字号的同时标明该业主是某字号的负责人。

2、先列写经营者(业主)姓名,随后标明其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负责人。

笔者认为,这种列写方式是最适当,最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最不容易引起争议的方式。先写明被处罚对象是业主,又标明其系个体字号的负责人,指明业主因其字号的违法行为才受到处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作为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但字号不是当事人。所以在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因个体工商户既是一种组织机构,又包含私人属性,对外不是仅以组织机构的财产承担责任,而是以个人全部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被处罚单位(人)只列个体字号名称,对责任的最终的承担者不够准确;只列主要负责人,又是对其组织机构的否认,所以要采用此种方式并列。起诉时,业主作为被处罚相对人享有当然的起诉权,在起诉状中以自己为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同时标明其系个体字号的负责人,法院应当受理。

(四)、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为处罚相对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字号和业主均列为被处罚对象,对处罚不服起诉时,列明的字号和业主作为直接写明的处罚对象,按理说均享有起诉权。但经上面论述,我们知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只能以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同时注明业主系某某字号的负责人。即法律授予了被处罚业主的诉权,并未授予被处罚个体工商户字号诉权。故处罚决定书将业主和字号均列为处罚对象的,起诉人也列两者为原告的,法院可直接选择适格的业主为原告受理起诉,并将该情况告知起诉人即业主,在裁判文书中也要列主业为原告,并注明其系某字号的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7日 11: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人社局行政处罚具体处罚事项有哪些?
    人社局即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城乡就业保障、人才管理、社保基金等相关工作。但还是存在一些违反其规定的行为,那人社局行政处罚具体处罚事项有哪些呢?人社局行政处罚具体处罚事项:1.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2.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3.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5.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6.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
    2023-06-02
    58人看过
  • 行政处罚行为是哪些具体有什么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学理上: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
    2023-06-02
    186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后对个人的影响,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后对个人的影响行政处罚后对个人可能会有以下影响:1.行政处罚肯定要载入个人档案的;2.影响你的职务晋升,组织在考察使用人才时,是要查看档案的;3.影响你的调工资,在行政处罚期满或撤销后满2年,才能正常调工资,有的处罚会降级降职,重新考核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4.不能评优评先,在行政处罚期满或撤销后2年内,不仅是你个人不能评,还会影响单位评选。主要看什么类型的行政处罚,如果是一般的罚款应该问题不大。有些地方把行政处罚纳入征信系统,各地做法不一样,要看地区。二、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
    2023-04-25
    151人看过
  • 行政处罚执行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是什么?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时候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进行处罚执行;同时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有行政拘留、罚款和警告等方式。(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执行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教育相
    2023-07-03
    98人看过
  • 被行政处罚的对象享有哪些权利
    一、被行政处罚的对象享有哪些权利1、被处罚对象享有以下权利:(1)当事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2)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前,还有申请听证的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什么(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3、对法人或其
    2023-06-11
    467人看过
  • 2023年国税对个体户税收政策有哪些
    国税对个体户税收政策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2)营
    2023-04-30
    147人看过
  • 行政机关被行政处罚有哪些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分之类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处罚能够通过警告以及通报指责等方式进行实施;其次,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人处以罚金或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应没收其非法财物;再者,行政机关也可以暂时扣押其颁发的许可证件,或是降低其资质等级甚至直接吊销其许可证件;此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限制违法违规人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对其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等强制性措施;还有一种极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就是行政拘留;最后,如果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那么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策略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从本质上来说,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对于那些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损害他们的利益,或者增强他们的义务等方式,采取的一系列惩戒性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
    2024-05-04
    364人看过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体有哪些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享有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符合法定要件的组织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然而就某项特定的行政处罚权而言(比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权),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一个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根据现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类行政机关可以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体:(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进出口环节中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假冒注册商标案、无注册商标案、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案。(三)海关主管走私烟草专卖品案、免税进口烟草制品非法存放案、海关监管区内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
    2023-04-24
    449人看过
  • 森林失火行政处罚有哪些主体
    依据我国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失火行政处罚的主体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罚的对象是可能造成森林火灾的人。《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
    2023-04-22
    94人看过
  • 有哪些主体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一、有哪些主体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有以下主体需要接受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有: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二、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是: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
    2023-06-17
    374人看过
  • 我国行政处罚有哪些具体特征?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一、行政处罚法的主体是什么?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二、行政处罚的本质属性行政处罚的本质属于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
    2023-04-04
    228人看过
  • 学校行政处罚案中对于学生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教育法》只授权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处分”——“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依其性质应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该种行政处罚非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授权学校实施——结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学校作出这种名为“处分”实为“处罚”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越权行为。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来自于《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授权: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对该法所称的“处分”的性质如何理解?其种类范围应当如何?比如学校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作出拘留的处分,这一眼就能看出这种“处分”超过了该法所称的“处分”的应有的限度。显然,法律授权的“处分”应该是有一个由其性质所决定的最高限度的。那么,处分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该法所称的“处分”的最高限度应该在哪里呢。要搞清处分的性质是什么、处分的最高限度在哪里,首先需要弄清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处分与处罚
    2023-06-02
    116人看过
  • 行政处罚对个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对个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受到行政处罚的,对个人的影响有:1.影响职务晋升;2.不能评优评先;3.影响调工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二、个人行政处罚记录多久消除个人行政处罚会一直保留的;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2023-08-12
    126人看过
  • 关于行政处罚中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主体的问题都有哪些
    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主体一般与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相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其特点在于:(1)单独实施: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此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实施状态。(2)相对集中实施:也称为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意义在于避免行政执法中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1)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只能;(2)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3)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4)被授权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1
    2023-02-28
    41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有权处罚的行政主体是哪些行政主体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2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
    • 行政处罚个人工商户主体的认定有哪些内容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4-09
      目前,《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了公民、合伙企业、其他合伙组织、农村土地承包人、不具备资格的其他组织等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明确赋予这些个人(组织)诉讼主体资格,对个体工商户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 行政处罚对一些行为有哪些处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1
      1.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形式包括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2-28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以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 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 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
    • 《行政处罚法》37条对行政处罚做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18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是行政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对违法行政机关,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