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什么样的仲裁协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55:14 124 人看过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仲裁协会的定性问题,同时也涉及仲裁协会组建工作的思路定位。但组建成立什么样的仲裁协会,国内外都没有可供借鉴的定型模式,这就要求组建者根据党的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相继确立的改革精神,依据《仲裁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构思。就仲裁所需和实务操作而言,这个问题要从三个方面来讲:

1、参考类型。在仲裁协会的类型上,虽然没有可供借鉴的定型模式,但当今世界五花八门、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协会和商会、学会、研究会等等协会类组织,却给我们提供了可以选择或者参考的类型空间;就笔者所闻和所见,比较常见的,至少有六种类型:

其一,沙龙聚会型。在法语salon从译音到形式、内容都被泛化甚至庸俗化的今天,住宅府邸与办公场所不分、聚餐与会议一体、私与公难解,因之而到处都是客厅,只要具有人们聚到一起的形式,则无论聚到一起是为了什么、也无论谈论的内容是什么,便都被冠以沙龙的名称。这种类型在一些协会类组织中并不少见,但其构成的形式本身就注定了它不可能解决任何较大的实际问题。

其二,年会团拜型。说是某某行业的协会,但平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会员活动,而是一年到头只开一次年会,其实就像过年走亲访友那样一年一度、定期走访、轮流做东、轮番收钱,聚到一起用开会的形式相互团拜,而且往往是工作总结交流两小时而吃喝玩乐一整天(如果安排旅游式考察就很难说清是几天了)。这种协会,除了糟蹋会员们交纳的会费外,并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

其三,官办形象型。不知是当下一种形象还是时髦,或者是为了某种利益(比如国家机关有些即将退休或离职的官员急于找退路),近年来国家机关官员热衷于兴办行业协会或学会、研究会等协会类组织的现象比比皆是;当然,这类协会少不了政府财政的支持、也少不了团体会员会费的交纳、更少不了国家机关一些官员兼职和退休后任职的职位!这类协会召开会议的形式、印发或出版的文集、组织机构的人员构成、以及新闻媒体对其报道的频率和用语等各个方面,无不显现其官办形象,但其对本行业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研究甚少;因此,这类协会也不解决比较大的实际问题。

其四,行政机关型。这种协会多产生于两种情况之下:一是,在机构改革中有些行政主管部门被撤消,其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之外的相关业务被归入行业协会,但在业务归入时却把原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也一并拿了过来;二是,有些依法并不应该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而只是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联系的行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协调、联系中加进了行政管理的事项和程序,在组建行业协会时也必然会设置许可、审批类管理职权。因此,这种协会除了名称有别于行政机关外,其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定位、业务思路、工作方式、程序制度乃至行文规则等等,基本上套行了行政机关的原版内容;其虽然能够解决本行业的一些实际问题,但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的规定精神。

其五,协商议事型。有不少协会依据其章程规定,通过年会等例会,以及其他专门会议(如应会员要求召开的会议),研究一些需要会员共同遵守或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外代言或维护会员合法权利等问题。这种协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是人们所欢迎的。

其六,协调服务型。有不少协会除了依据章程规定协商议事、解决实际问题,还为广大会员提供优质、价廉的多种服务,比如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会员合法权利的维护、依据章程规定或经会员授权统一对外代言和交流、起草业内有关规则(草案)、组织进行本行业理论和实务研究等等。这种协会,既能解决实际问题又能提供有用的服务,当然是人们更为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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