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20:52 94 人看过

电影作品修改前后著作权法的规定基本相同,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也与国外的一般惯例和公约的规定相一致。我们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考虑到制片方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化运作,应当认识到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家、作词人、作曲家等创作的,把电影作品的版权交给制片方,从理论上讲,就是把版权合法地转让给制片方。但是,编剧、导演、摄影师、歌词和作曲家仍然享有签名权。修订前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电影作者的报酬权。这并不意味着电影作者没有这个权利。其实,片酬问题可以在合作之初通过制片人和作家、导演、摄影师等的谈判来解决。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这次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电影作者的报酬权。随着改革开放,出现了独立的生产商和专业的生产投资公司。电影的制作也走向了市场,电影产业可以按市场运作。编剧、导演、摄影家、抒情家、作曲家等编剧可以与制片方协商报酬问题,报酬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像其他法人著作权作品一样,从影片发行放映中按比例提取,电影作品存在着整体版权和作者个人版权的问题。编剧、作词人、作曲人等编剧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可以专门为拍摄电影而制作,但也可以用于其他目的,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比如,编剧可以分别发表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分别录制作品。制片方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不得超过电影正常商业经营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制,电影作者的权利可能受到侵犯,除非这些权利是通过与电影作者的合同获得的。例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作品在电影中的使用权,除非获得音乐作者的授权,否则制作人不能录制该作品。这是一般原则和一般做法。例如,意大利《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在不妨碍制片人行使使用权的情况下,电影作品的文学或音乐部分的作者可以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或使用该部分。”,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音乐和其他作品,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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