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而使用变造的银行存折骗取银行,伪造变造的存折是金融凭证,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故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一、金融诈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二、与票据诈骗罪等的的界限
与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从理论上说,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后者使用的分别是票据、信用卡或信用证,可以是伪造、变造的或真实的。
(2)诈骗的手段不尽相同。前者只有使用行为一种;后者除使用行为外,还包括其他法定的行为方式,如签发空头支票或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信用证或其他方法的,恶意透支的等。
(3)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分别是国家对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如果从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均具有银行结算功能看,刑法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是属于普通性罪名,而对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则属于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学理论关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一般精神,对以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哪些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
6、票据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一种。现行刑法中,金融诈骗犯罪除票据诈骗罪外,还有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中的合同诈骗罪、侵犯财产犯罪中的诈骗罪(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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