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产权证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通过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
3.审查:部门受理后,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查。予以通过的,给予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领取结果:科室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快递寄回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2-3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七条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
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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