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债务的一般承担方式是什么意思
合伙债务的一般承担方式意思是指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和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的区别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企业的债务,个人债务的欠债主体则是个人;以及合伙企业的债务要由各合伙人来还,如果合伙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则会导致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债务则由个人来还,不能要求其他合伙人来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三、合伙债务判决书开庭多久下达
合伙债务判决书开庭下达的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去确定。合伙债务纠纷如果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若是有特殊情况导致延长了的,就可能会超过六个月;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n(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n(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n(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n(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n(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n(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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