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阳江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市失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对促进再就业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其减免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对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适当补贴。
第三条为管好用活全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资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分工分级进行管理: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定点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认定特困失业人员、复核两项补贴计划、受理并审核两项补贴申请、管理监督两项补贴使用。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好两项补贴资金计划,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两项补贴计划,拨付两项补贴资金并监督使用。
(四)阳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四)。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批准设立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职介机构”),均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成功介绍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主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技术训练中心承担,同时鼓励符合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参与为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资金补贴。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批准的职介机构和核准定点培训机构、失业人员享受两项补贴的程序、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特困失业人员,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
(一)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女35岁、男40岁以上,接受公益性职介机构推荐就业3次,非因本人意愿而未能再就业的;
(二)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在办理失业登记后6个月未实现就业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四)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第七条成功介绍就业,是指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被介绍的失业人员已实现就业,由用人单位到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和社会保险手续,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
第八条职介机构应按下列程序,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并需:
(一)填报《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二)提供下列资料:
1、申领补贴人员的《失业证》;
2、被介绍成功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社保手册。
第九条定点培训机构应按下列程序,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并需:
(一)填报《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二)提供下列资料:
1、申领补贴人员的《失业证》;
2、参加培训人员的“预收培训费收据”或《特困失业人员证明》复印件;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两项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拨付: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对职介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或《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于当月的20日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或《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当月25日前向职介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发出拨款通知;财政部门于当月月底前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向职业介绍或职业培训机构划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计划安排的两项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
第十二条享受补贴的职介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必须于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两项补贴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两项补贴资金使用年度决算报表”,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县(市、区)两项补贴实际发生额超过8%的,超过部份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两项补贴的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程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个人挤占挪用两项补贴资金的,均须由任何单位、个人及时追回被挤占挪用的所有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职介机构、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予以全部追回,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机构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连续半年不开展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或职业培训服务的;
(二)不按规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表的;
(三)服务质量低劣,损害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或拒绝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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