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刑事错案我国立法上还没有统一、权威的界定。目前有客观说,主观说以及主客观统一说。客观说强调以案件的处理结果来判断某一刑事案件是否属于错案。主观说也称为实质说,这种观点一改客观说以案件处理结果为判断标准的视角,采取将司法人员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是否为错案的标准,换句话说,这种观点更加重视对司法人员的行为监控而非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观点认为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的立案、起诉、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规定,都属于错案,也就是说只要司法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即使案件处理结果与事实相符也应当认定为错案。[1]主客观统一说认为应将主观过错与客观结果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错案的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系统全面地考察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过程及结果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2]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一些司法人员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客观的处理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依然不相符的情况,而主客观统一说是不能涵盖这种错案的。近年来,为了调和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在认定刑事错案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学者提出了三重标准说,认为错案标准应分为刑事错案纠正、错案赔偿、错案追究三重标准。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错误的行使刑事司法权,造成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受不法侵害。刑事错案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在审判阶段表现为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罪认定为无罪;此罪认定为彼罪;应判的未判,不应判的却判了等等。本文仅就狭义的刑事错案进行讨论,即无罪的认定为有罪,即冤假错案。
刑事错案赔偿金额
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人身自由权日赔242.3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各级检察院自2017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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