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物业管理处处长陈伟,应邀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相互关系国际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景汉朝副院长、中央政法委综治办协调室副主任田大忠、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童卫东等领导出席了会议,19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课题组单位代表以及来自英国、波兰、澳大利亚、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国内各级人民法院代表、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共计六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分为三个专题进行,一是法院、法官和律师在鼓励使用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如何确保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程序的平衡关系;三是诉前调解和诉讼和解程序的异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谢家瑾会长在第三个专题会议中担任主讲嘉宾,以《物业管理行业调解的初步探索和设想》为题,从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概况与存在的主要纠纷、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初步探索、物业管理行业调解的设想和建议三个方面作了演讲。
第三个专题的三位主讲嘉宾结束发言后,主持这一阶段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卫彦明在小结中对协会积极参与高法的课题研究工作表示感谢,对协会积极探索并愿意承担量大面广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感到欣喜与欣慰,对行业调解工作的推行充满了期待与希望。组委会特邀本节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在点评中指出,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主动参与物业管理的纠纷调解,收到了积极的效果,充分显示了行业调解的优势和作用。有必要将行业调解加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纠纷调解结构之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与专家优势以及行业自律职能,切实减轻司法诉讼的负担。会下,参会有关专家对谢家瑾会长的演讲给予了较高评价。
此次会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作为全国行业协会界的唯一代表、作为“行业调解子课题”的研究承担单位,充分利用会议演讲的机会,将物业管理发展的成就及行业协会参与调解纠纷的情况向大会做了一次汇报和宣传,在与会代表中引起较大反响,使参会的各级人民法院代表了解到物业管理行业的真实状况、行业调解的实质,为今后行业调解工作的推行过程中,加强行业协会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创了良好的局面。
作者单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
广东举办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研讨会
273人看过
-
法院调解可以邀请保险公司参加吗
17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合同纠纷解释中管辖法院是谁?
405人看过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邀请参加“中国石油与化工安全技术国际研讨会”的通知
459人看过
-
最高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房产纠纷审判
144人看过
-
人民调解员可以邀请其他人参与调解吗?
405人看过
调解纠纷的方式如下:1、调解纠纷前,应当充分了解纠纷产生的缘由,以及纠纷的争议焦点;2、调解纠纷应当做好居中第三方的责任,不能偏袒其中的任何一方,应当做到客观公正;3、调解纠纷要能够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4、调解纠纷,... 更多>
-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4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三)管理特
-
如何协商法院民事纠纷调解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解规定》法院民事纠纷怎么调解,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可以根据案件的难以程度和不同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司法解释西藏在线咨询 2021-04-13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
-
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协议有没有监督力度?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承认涉外抚养权纠纷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8根据我国《》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