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案是一宗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涉及燃油索赔、航速索赔、绕航索赔、船舶不适航索赔,以及出租人利用船舶卸货和停泊时间办理船舶证书,应否扣除租金等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航行中,因船舶备件不足,承租人根据出租人的建议航行苏伊士运河而未走好望角航线而增加了费用,是出租人违背根据保险业公会保证条款进行世界航行承诺的结果;船舶办理证书检验期间的租金;**导航公司评估认为航速为11.39节,没有达到约定的12节而产生航速损失;以及船舶多耗油料等责任和损失,应由出租人负担。[案情]原告:**兴鹏海运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福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3年9月17日,**公司(“兴-达”轮船东)与**公司(租船人)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公司将“兴-达”轮租给**公司使用,租期为6个月,租金每天6,400美元;该轮可根据保险业公会保证条款进行合法的世界范围的航行,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航速可达约12节。海上航速约12节时,每天耗油约:工业燃油(IFO)30吨,轻油(MGO)2吨,在港不作业时每天约2.0吨轻油,在港作业时每天约3.0——3.5吨轻油,冬季载重量34,316吨,不包括淡水的物料常量为170吨,发生事故或出现故障延误了时间,或因本船船员生病或发生事故而绕航时,租金停付,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所消耗的燃料,均由船东负责:“船东有义务提交和保证本船、船员以及有关的任何物品的最新完整证书,不管这些证书是在本租船合同开始之前或开始之后就需要。若船东未能履行规定,所损失的时间与一切额外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租船人可将其从租金中扣除”。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在伦敦提交仲裁。9月18日1700时,**公司将“兴-达”轮在釜山港(PUSAN)交给**公司使用,并按**公司的指示开往新加坡(SINGPORE)。22日,**公司指示“兴-达”轮缓速航行,船长将航速调整为9.8节。23日,**公司指示恢复正常航速。29日1500时,该轮抵达新加坡。10月2日抵潘江装货,16日1500时开往巴拉旺(BELAWAN),船长选择航行经巽他海峡(SELATSUNDA)、格拉萨海峡(SELATGELASA)、过新加坡海峡这一航线,并发电报告知**公司,“兴-达”轮预计20日0700时抵达巴拉旺。19日0800时,船长接到**公司的电报,要求“兴-达”轮于当天下午前赶到巴拉旺,否则,须等候一个星期才能靠泊.船长当即回电答复,“兴-达”轮离巴拉旺还有254海里,不可能于当天下午赶到。20日0800时,“兴-达”轮抵巴拉旺,23日靠码头装货。28日2310时起航开往洛里昂。29日,船长发电预告“兴-达”轮于11月4日0700时抵苏伊士运河。11月2日,**公司发报向船长询问若改航好望角,预抵得班堡的时间及存油。同日,船长复电称“因船无备件,风浪又大,希仍安排苏伊士运河.”5日,**公司电告船长:“鉴于你所告的船舶状况,定仍走苏伊士运河。”26日2300时,“兴-达”轮抵达洛里昂,12月1日0600时开始卸货。6日离洛里昂往汉堡,9日,**公司在汉堡的代理发报向**公司报告该轮动态,并告知“船长正在着急地等待下一航次命令”。11日,**公司指示其汉堡代理将“兴-达”轮移泊到锚地。同日**公司的代理复电称,“1、将船移泊到锚地并不可行,船须移到空泊位,因**劳氏船级社的验船师要测试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所有灭火系统,同时将于13日上船重检,这在锚地并不可行。2、目前有大浪,深水锚地没有遮蔽,引航员须在整个锚泊时间留在船上,这笔费用与留在空泊位相当。”同日,船长也发报要求**公司“请告下航次任务”。16日0740时,**公司又发报告知**公司“‘兴-达’轮15日1750时离开汉堡码头移到外锚地,无法抛锚,等待命令。”在汉堡卸货和停泊期间,**公司申请**劳氏船级社对“兴-达”轮有关证书进行了年检或签证。16日2225时,**公司将内容为“兴-达轮立即开文**尔斯(VENSPILS)装化肥约33,000吨”的电报交XSQ电台拍发。17日1706时“兴-达”轮收到该电报并起航往文**尔斯。21日“兴-达”轮抵达文**尔斯,装化肥32,408吨。1994年1月2日,“兴-达”轮船长报存油不足,将影响开航,要求安排加轻油。为此,该轮在装完货后移泊等待加轻油,用了0.7天时间。因该港无所需轻油,船长发报要求加挂休达港加轻油。从1月18日1530时至20日0205时,加油时间1.44天。1月4日,“兴-达”轮在文**尔斯开航时船上存燃油1,129吨,轻油44吨,润滑油61.5吨,存淡水125吨,**公司承运的这批货物的运价为27.50美元/吨,卸货港有巴西古当(PASIRGUDANG)、布-莱(PRAI)和巴-生(PORTKELANG)。每增加一个卸港则增加运费0.3美元/吨。1月15日1630时,“兴-达”轮驶往巴西古当途中,因两名船员受伤,绕航往拉古伦那送伤员就医,16日0345时回到原航线的相当位置上。影响航行11小时15分。20日,在休达港(CUEDA)外,该轮因主机故障于当天2150时停航修理,23日1610时主机修复续航。2月19日,该轮到达琶琵古当卸货,25日抵普雷卸货,3月3日抵巴-生港卸货,11日,全部货物卸完,“兴-达”轮交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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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书面协议。基本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船舶概况;租船期限;船舶用途及航行区域;租金的计算与支付;交船和还船的地点及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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