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债权抵销权
是指二人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权,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由此产生的权利称抵消权。在抵消中,主动抵消的一方称为主动债权人,被抵消的一方称为被动债权人。
抵消权的行使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其一,抵消使得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了费用。如抵消权的行使不必经过拍卖手续,即可迅速获得债权的满足。
其二,有担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清偿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将自己对对方的债务与对方对自己的债务相抵消。这样就可以迅速地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避免将来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自己清偿了对方的债权,而对方却失去了清偿的债权的能力。
另外,在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当事人为履行所交付的财产,将被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人的诸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行使抵消权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原则。
二、债权债务抵销注意事项
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
债的抵销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其中,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销的抵销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何以抵销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销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
(一)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
(二)如何行使债务的抵销权
抵销权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抵销权人也不得撤回。但是,抵销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抵销意思表示无效。正因为抵销权行使具有上述特点,对抵销权人的要求有一定条件,不是互相有债权债务的当事人都可以行使抵销权。前面讲过,当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只有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可以主动提出抵销,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主动提出抵销。当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品质不同的,只有债权标的品质较高者可以主动提出抵销,债权标的品质较低的不能主动提出与品质较高的抵销,否则,易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除了以上法定抵销对抵销权的行使规定较严外,互负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可通过协商抵销,协议抵销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可,没有那么多条件限制,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务标的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双方均可协商抵销。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果双方互负债权债务也可判决抵销,可使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免于执行之累。
三、债务相互抵销满足的条件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当事入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主,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抵销制度设立的目的,并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小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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