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实务提示
依照《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行为未经公布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征地公告、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应依法公告。
1.征地公告的地点和形式
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内公告。书面形式包括张榜贴告示,也可以将书面公告送至每家每户。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地进行公告,力求家喻户晓,征地范围的农民尽可能知晓。
2.征地公告的时间和责任人
征地公告应在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前述征地方案的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该公告的具体实施责任人是该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征地公告的内容征地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5)法律救济手段和期限;(6)公告发布的单位名称及印章。
4.征地公告对被征地人设定义务
征地公告发布后,作为一种征地的行政行为,依法给被征地设定相应的行政义务。在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5.征地方案未公告的法律后果
如果政府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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