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叶松植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11:26 238 人看过

上诉人叶松植,男,194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下横街31号。

委托代理人季平,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69号2单元4楼2号。

被上诉人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简称公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汤传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思云,女,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上小较场32号2-1号。(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庆云,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叶松植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7)中区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叶松植于1965年12月进入公运公司下属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装卸总站从事搬运工工作。1983年8月16日,重庆市装卸运输公司(现名称为公运公司)第三装卸总站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形成《职代会关于给予叶松植开除处分的决议》,决议载明:最后进行了表决,到会代表一致举手通过了开除叶松植公职的决定,并报上级批准执行。1983年8月31日,重庆市装卸运输公司作出重装运发(83)336号《关于开除叶松植公职的批复》,文件的主要内容为:装卸三总站:你站《关于叶松植贪污回扣砖款和长期旷工的处理报告》收悉。叶松植现系你站装卸工。1977年因窝藏投机倒把罪,经重庆市公安局批准劳动教养三年,代上坏分子帽子(现己摘帽)。解教后并未悔改,1981年7月本市遭受特大洪灾后,三总站急需砖瓦建房,叶松植乘行管股委托其购砖之机,串通江北区观音桥公社任志中、周云书等人按厂价加价出售,从中吃回扣。经查证核实,造成国家损失1100余元,叶从中分得现金792.75元。叶松植解教回单位以来表现不好,经常旷工,从1981年12月至1983年6月累计旷工221天。1983年元月组织对其进行审查时,虽交代了吃回扣等违法事实,口头上承认退赃,但至今分钱未退。他为了逃避组织审查,长期旷工不回单位,组织上为了教育挽救他,先后两次家访,动员回单位上班,但叶置之不理。又于1983年1月至6月旷工111天,在群众中影响极坏。为了严明法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国务院(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市府重府发(1981)163号《重庆市整顿国营企、事业劳动纪律的试行办法》等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叶松植开除公职的处分。特此批复,希即宣布执行。1983年8月,公运公司装卸三总站的站长口头向叶松植宣布其被单位开除。此后,叶松植未再到公运公司上班,也未在公运公司享受任何福利待遇。2007年1月10日,叶松植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关于撤销被诉人重装运发(83)336号关于开除叶松植公职的批复,恢复申诉人的公职及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从1983年9月至2007年的工资损失的请求,已超过《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诉时效。乃于2007年1月12日以渝中劳仲不字(2007)第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叶松植不服此决定,于2007年1月29日向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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