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03:30:25 492 人看过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质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行政职能,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人防办委托,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也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分站或工作站,分站或工作站同时接受设区市人防办的领导。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9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2003年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以及《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国人防办字第117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出版的有关人防工程图集执行。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人防工程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影响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的特殊构件和室内环境的质量进行检查;

(四)对修建人防工程选用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五)对人防工程的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质量监督。

(六)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设在各设区市的分站或工作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

(二)省、市人防办批准的有关文件

(三)人防工程监督申报表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齐上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且书面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下列程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程开工前,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人防工程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与营业范围进行审查。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人防工程的土建结构及口部防护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应当停工限期整改。

(三)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在建设单位对主体结构验收时,应进行质量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工程竣工验收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应说明完成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实施情况;

2、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进行的实验报告;

4、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已处理完毕;

6、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省或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省或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凡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报省或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人防工程验收归档材料清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移交人防工程档案。

第十条人防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对人防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件报告的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的人防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及营业范围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上报人防主管部门,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监督站上报省、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二)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实施工程监理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未报送备案的;

(三)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四)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五)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收取必须持有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许可证。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收费标准(闽价〔2003〕房430号),福州市(不含马尾区)、厦门市(不含同安区)为建设工程造价的1.6‰;其它设区市、福州马尾区、厦门同安区为建设工程造价的1.8‰;县及县级市为建设工程造价的2.0‰收取。收取的人防工程监督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行政缴款书缴到财政专用户头后,再报请回拨经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更换、维修检测设备等。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责任,阐述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照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前,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且,工程要实行竣工备案制度。在工程完工后,建设方要向相关部门备案,并签署工程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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