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公证注意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09:51:41 468 人看过

办理遗嘱公证的具体注意事项包括:由遗嘱人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以及要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及时提交本人身份证、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等材料,由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

遗嘱公证的概念

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二)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三)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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