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的单位、个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2)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6)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二、办理材料
申请表一式四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
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
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
需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
需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
需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
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榕城分厅”(http://www.rcbs.gov.cn/)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申请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网上所上传的电子材料进行核验并作出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书》。申请人在收到《受理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对应核验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材料转交区农业和水利局。
3、审查
区农业和水利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对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书面检查符合要求后,审查人员向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期限通知并约定时间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决定人审批。
4、审批决定
审批人员(决定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拟办意见做出审批决定。证件制作人员依据许可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区政务服务中心。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在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本事项申请,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作出受理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区农业和水利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区农业和水利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对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书面检查符合要求后,审查人员向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期限通知并约定时间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决定人审批。
4、审批决定
审批人员(决定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拟办意见做出审批决定。证件制作人员依据许可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区政务服务中心。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榕城区政务中心大厅二楼38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和水利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八条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申请退回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
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条。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补门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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