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备案的情形
1、普通的工商企业
如果有限合伙不是以投资为目的,而是从事实业经营的,那么,很显然此类有限合伙不符合私募基金的基本定义,无须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2、持股平台
如果投资人是为了实现间接持股,才通过有限合股进行股权投资的,笔者认为也不属于私募基金。但是这种情形有时会比较难以界定。
对于股东中存在有限合伙,而又想要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当这个有限合伙是员工股权激励平台或者高管持股平台的,按照目前的口径,也无须进行私募备案。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新三板定增环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的规定,单纯持股平台不得参与新三板定增,如果要参与,可通过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三板定增。
有限合伙章程比较研究
有限合伙在美国风险投资中取得的巨大成功,使得近年来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国内相继有关于有限合伙的地方规章出台。
通过对依地方规章成立的有限合伙的章程与公司、一般合伙的相关章程规定,以及不同地方规章的不同规定的比较研究。
认为:在有限合伙中,应该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并对合伙人数量做出限制;取消对于出资额及出资形式的限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对有限合伙组织的运作进行特殊限制;在章程中具体约定有限合伙的解散与公司化转化等。
并指出地方规章这种立法形式的不足之处,对这种地方规章超越法律的做法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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