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21:22:26 240 人看过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法院查封财产遭变卖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

法院查封的财产被非法变卖,造成执行案件无法执行。昨日,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两名项目经理高星光、谢水生向株洲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确认申请。记者获悉,此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其代理人、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斌表示,一旦申请人请求得到确认,这将是株洲市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国家赔偿案。

拖欠工程款起纠纷

1999年4月28日和1999年9月6日,九建公司分别与株洲市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1、2号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后九建公司完成了1号楼95%的工程量,2号楼85%的工程量。但和平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号楼96.3万元,2号楼5.8万元,还欠下200多万元工程款。为此,九建公司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了诉讼保全。

2001年4月5日,该市芦淞区法院依法作出(2001)芦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将株洲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厂内的1号楼、2号楼住宅房予以查封。后因超级别管辖,该案被调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2年11月6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1)株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和平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之前向九建公司支付质保金25万元;工程款200万元,由和平公司于2003年开始按四个季度给付九建公司,每季度按50万元给付;从2003年开始支付的款项如和平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九建公司则将放弃的质保金及押金30万元予以计算;由第三人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监督和平公司的给付义务,第三人对未支付给和平公司的1、2号楼按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从现在售出的房款应给和平公司的由光明公明司直接支付给九建公司。

法院查封财产被非法变卖

因和平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九建公司于2003年6月19日向株洲市中院申请执行。株洲市中院依法向和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03年6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

2003年12月23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3)株中执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株洲市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株玻六分厂集资住宅楼2号楼702号以5.2万元转让给刘辉所有,所得款项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的部分债务。但当事人至今未收到这笔款项。

后因和平公司擅自销售法院查封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廖和平长期隐匿行踪,恶意逃避债务,株洲市中院于2005年1月31日在株洲媒体上刊登公告,要求市民举报和平公司财产线索和廖和平的下落。迫于压力,廖和平于3月7日到株洲市中院交付了10万元执行款,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同日,法院对廖和平及其副经理唐卫忠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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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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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3日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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