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立法一般都要求要约人在公布收购要约前履行一定的通知、登记、申报或报批手续,以便证券监管部门及时作好监控。各国对要约人公布要约前的法律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1)呈报
根据《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要约人必须在要约公告前向中国证监会呈报要约收购报告书。纵观各国立法,呈报有实质性审查与程序性审查两种,我国属程序性审查,这也是当今世界通行的做法。
(2)保密的义务
保密,不仅是收购要约人的一项义务,也是任何有机会在收购要约公布前知晓有关情况的人的义务。
(3)聘请独立意见人的义务
为保证收购要约的合理性,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要约人必须在公布要约之前聘请独立意见人就收购问题出具独立意见,特别是涉及财务方面的意见。
《管理办法》也对此作了规定:收购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收购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的能力以及所采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出具财务顾问报告,确认收购人有能力实际履行本项收购要约,并对此予以担保。并禁止收购人在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发出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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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入股东财务公布后面财务公布需要定时公布不的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5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限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将已经托付给公司的给钱再行抽回。如果有抽逃给钱的,被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后,会处以罚金。如果抽逃数额巨大(例如高于15万元),则有可能是犯罪做法,构成抽逃给钱罪。但是,正常的股权转让做法是法律应予的。如果股东不愿意继续对公司的投资,能够将自己拥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并获到相应的转让价格。这是正常的商业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