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财产约定的概念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的约定,它是我国夫妻财产所有关系中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
2、夫妻财产约定的基础
这种夫妻财产约定的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夫妻关系的确立,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结婚的行为,即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标志,这一行为有两个结构,一是男女双方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二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批准行为,因此,只要我们实事求是地去认识和理解这两种行为结构的存在,不难看出夫妻财产约定的基础来源即是前一行为结构,即男女双方的婚姻缔结协议。
(2)财产关系的客观存在,这种财产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后的,无时间上的限制,但必须对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个人特有财产严格划分和弄清。
3、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
(1)它是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协议,因为这种约定的本身就是男女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谁所有,如何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它是婚姻协议的从协议,确立夫妻财产关系的协议,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夫妻关系的婚姻协议,婚姻依法成立以后,夫妻财产约定生效。
(3)它是随附身份行为的协议。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同时这种约定的主体是特定的,他人无权代理,因为夫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身份关系的消灭,这种财产协议不存在。
4、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我国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有两种形式,即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两者究竟有何种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如何,很多学说上都定论,法定财产制是基本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补充的,特殊的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但这种基础与补充的关系定论,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极容易走向极端,我们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应当成为夫妻财产制上的两大基本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制度采取偏重一方忽视另一方的态度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和后果,都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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