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律师实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8:20:10 379 人看过

一、关于债权资料的审核

详细掌握债权资料是法律服务工作的前提基础,尽管对于执业经历比较丰富的律师,尤其是曾经或正在为银行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来讲,债权资料的审核(或审查)相对非常简单。众所周知的是,此类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绝大部分由律师助理、法律秘书来完成,作为律师,对个案基本资料的详尽分析研究主要建立在助理、秘书的辅助工作基础之上。而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项目较多,存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处置的特点,工作量较大;另一方面助理、秘书工作经验相对较少,对某些债权资料的重要性可能认识不够,容易造成遗漏或疏忽,从而带来风险。因此,债权资料的审核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不良资产债权资料一般主要包括:

第一,合同类及催收类资料

诸如借款、保证、抵/质押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协议、承债协议、催收通知等。主要通过审查借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利率/利息计算标准、借款用途、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方式、保证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抵押物是否登记等。实践中,由于部分不良贷款为贷新还旧,有的借款合同明确用途为贷新还旧,有的却并未载明(或仅在借款凭证上载明贷新还旧),后者,则应注意保证人是否另行签署保证人声明,表明对贷新还旧的明知,或是否为旧贷的保证人(旧合同);有的实际借款期限即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期限和借款合同不一致,影响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分析;有的抵押物未办理登记,或抵押物登记证和抵押合同不一致,影响是否享有抵押权。

第二,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

诸如营业执照、章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通过审查获取债务人工商登记所在地,便于下一步工商登记调查;获取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母子公司,是否影响担保效力;获取评估/审计报告中债务人财产信息,便于下一步财产登记调查。

诸如贷前审查报告、债务人贷前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担保核对函、贷后管理报告等。通过审查获取贷款是否为展期,是否为贷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明知,担保人权力机构是否通过决议提供担保,便于分析担保效力。

第三,诉讼类法律文书资料

有些不良资产项目原债权银行已提起诉讼,或未审结,或已审结,或已进入执行阶段,或系通过诉讼中断时效(裁定)。对于拟再次起诉或未审结或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应注意审查诉讼时效期间、财产保全期限、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防止出现疏漏,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对于已审结进入执行阶段的,则需审查执行中是否查封、冻结财产及期限,是否有财产变现裁定,是否中止或终结执行,以便下一步的财产调查、恢复执行,同时也避免对已变现财产重复调查。

二、关于债务人工商登记资料的调查

应该说,对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的调查是律师业务最基本的技能之一,但是不同类别的案件所需求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也不同,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有严格的一系列程序,对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也要求尽量完善,以便选择处置方案。而对于律师,充分详尽的企业工商资料可能在案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企业工商资料中所可能存在法律责任的若干项目应当予以重视。

工商登记资料调查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企业股东及所持股份比例,包括设立、变更等资料,了解企业的股本结构,因为很多企业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股东予以注销。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被吊销企业的股东应承担清算责任,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则判决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清算则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注销企业的股东(未清算)则可能承担承债责任。

第二,企业设立时、增资时的验资报告等资料,审查企业股东出资是否实际出资,当然对于货币出资,只要验资形式上符合规定,则一般只能认定为出资到位;但如果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方式的,尽管验资机构出具符合形式要件的验资报告,也不能代表出资已到位,尚需要审查相关权利的转让手续是否办理,若未办理,则应当属于出资不实,责任股东应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企业改制之相关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等资料,有一部分企业偿债意愿很差,企图逃避金融债务,政府相关部门也可能考虑企业经营及职工因素,或甩包袱的观念,纵容甚至支持企业进行各种五花八门方式的改制。因此,细致审查企业改制文件,是确定改制企业民事责任,防止改制企业逃避债务的必要步骤。

第四,可能存在的企业评估、审计报告及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等资料。此类资料对债务人的责任承担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对于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资产线索却是必不可少的,可能存在的企业房地产权利证书、分支机构、子公司名称至少会为企业资产调查提供部分相对明确的目标,节省调查成本和时间。

三、关于债务人房地产情况的调查

鉴于大部分不良资产项目的债务企业处于经营不佳状态,其货币资金动向相对极其隐秘,开立基本账户基本不用,而房地产作为其主要固定资产相对不便隐匿、转移。因此,对债务人房地产的调查,是目前最直接、最便利的查找债务人资产的方式,相对于设备、股权等其他资产,房地产也比较易于变现。

房地产调查主要应包括:

第一,房地产权属,具体为证号、座落、面积、建成年代、用途、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第二,房地产抵押,具体为他项权证号、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日期、抵押担保金额,房产、地产是否同时或分别设置抵押等;第三,房地产查封,具体为查封法院、法律文书、涉案当事人、涉案金额、查封范围、查封期限、是否有轮候查封等。

鉴于某些地方房产、地产为同一机关,而某些地方则分别管理,因此,上述事项须根据情况不同进行调查;鉴于房地产相关部门档案管理可能不规范,有些企业变更名称后,房地产档案未办理变更,因此,在进行调查时,注意企业旧名称与现名称应一并查询,避免遗漏。

另外,由于对企业房地产调查完毕后,应尽可能的现场察看,一方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了解企业房地产使用现状。实践中,部分企业可能将房地产对外出租获取租金收益,也可能部分房产或闲置或已拆除,实际情况和登记档案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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