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拍照只要经过对方的同意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是侵犯肖像权。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一场找不着主办单位的展会
第二届中国(北京)广告技术设备展览会在其招展书上“主动”写出主办单位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然而该协会负责人却声明,“我们没做它的主办单位,我们与此展会没有关系。”
找不着主办单位的展会
昨天,5月10日,第二届中国(北京)广告技术设备展览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1号馆开幕,记者发现,在国展中心的1号馆里,五个展览会扎堆举办,除广告展外,还同期举办了北京国际大屏幕显示设备展览会暨户外媒体推广展览会、第六届中国(北京)国际印刷包装工业展览会、北京印前印后及印刷技术设备展览会、北京包装工业展览会,这几个展览会由同一家公司———北京世博联展览服务公司承办。然而,这个以广告技术设备展览会为主导的展览却找不到自己的主办单位。
涉嫌盗用主办单位名义招展在2003年北京世博联展览服务公司承办的第一届北京国际广告技术设备展览会上,该公司就在其招展广告上清楚地写着主办单位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在世博联公司2004年的本届展会(2004中国(北京)第二届国际广告四新展览会)网络宣传中,也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写称为展会的主办单位,然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却在2004年2月20日发表“郑重声明”,声明“2004年5月10日-12日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中国(北京)第二届国际广告四新展览会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没有任何关系,系承办单位盗用协会名义。”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记者在采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副会长张晓利先生时,他对记者说:“在北京举办的有关国际广告展览中,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只参与主办了由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承办的国际广告新媒体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展示交易会(以下称四新展),其它在北京举办的广告展览会均和我会没有关系,我们和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共同主办的国际广告新媒体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展示交易会,至今已成功地举办了十届,在国内十大名牌展览会排名中,我们主办的四新展排名第八,正是由于这种品牌效应,有一些单位冒用我单位的名誉,进行招商招展,侵犯了我会的名誉。我们已经致函给第二届中国(北京)广告技术设备展览会组委会,要求他们给予此事一个说明,但至今他们也没有给我们答复。”
在第二届中国(北京)广告技术设备展览会上,记者在其摆在国际展览中心1号馆门口的广告牌上只看到主办单位的名字———北京世博联展览服务公司,却没有打上其主办单位的名字。但是,记者在网络搜索中发现,该公司在其最近的宣传中标出主办单位是iai国际广告研究所、北京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但在以前的宣传中其主办单位还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记者4月30日打电话到北京世博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时,一位张姓小姐对记者询问展会主办单位情况却含混其辞,避而不谈其主办单位是哪家,只说展会大约有4000平米左右,当记者追问其展会的主办单位是不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时,这位小姐只说:“嗯,到时候他们都会到展会上来,在组委会旁边设有他们的办公处。”然后又似乎有些警觉地问:“你问这些干什么,到时候你去参观就是了。”然而,5月10日上午,记者在第二届广告展的展馆里不但没有找到张小姐所说的举办单位的办公处,甚至连组委会的办公处也无从寻找。展馆门口负责发放参观证的小姐对展会的情况一无所知,只告诉记者“不知道”,“会刊没印好”……展会名称呼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薛婷婷,已经成功地举办了十届国际广告新媒体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展示交易会,催生了一个大产业,同时带动进出口的全面发展。她对国际广告四新展有着深厚的感情,她说:“我是在1993年与业界人士一起来策划确定举办国际广告四新展,我们用了一年时间进行国内国际市场调研,并与多个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为此花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来做前期市场调研。我们于1994年正式举办第一届国际广告四新展,我在1996年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展会注册,但只是进行了会标注册,而展会的名字得不到保护,我认为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空白,我们的展会的名字不能得到注册。从第一届国际广告四新展以来的十年间,全国共办起了35个相类似的广告展览会,其中与我们办的展会名称一样的就多达十几个。一些小的公司招来五六十家企业就办起展览,这完全是模仿我们的展会。”
对于展会名字不能注册,薛婷婷倒是看得很开,她说:“我要把自己的展会办好,把展会办得强人一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护自己展会的品牌。对于市场正当的竞争我是不怕的,我们可以凭实力说话,第二届中国(北京)广告技术设备展览会是盗用我们展会的主办方的名字,我不能容忍这种盗用主办单位的名字,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据了解,由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的国际广告四新展自1994年起已成功举办了10届,是中国历史最为悠久的广告制作行业展览会。可以说,四新展十年的发展见证了中国广告制作业的发展历程。根据2003年国际广告四新展参展商资料显示,近40%的参展公司成立的时间在5年以下,他们在四新展的帮助下,92%的公司获得了业务增长,更有33%的公司业务达到迅速增长。尽管去展会受到sars疫情影响,展会仍达15000多平方米,约400多个参展摊位,是历届中规模较大的一次。
薛婷婷说:“我们的展会本身特别注重维权问题,我们为参展商制作了详细的服务手册,与参展商签订保证书,保证参展展品及使用的软、硬件不存在侵犯他人产品的知识产权的情况。让参加展会的企业感觉到我们的展会安全,觉得展会组织单位是一个负责任的单位。第二届中国(北京)广告技术设备展览会组委会盗用我们国际广告四新展主办单位的名义,给我们展会造成了很多损失,使我们的参展商分不清到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主办了哪一个展会,我们的国际广告四新展在组织展览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印制了详细的招展书、精美的会刊、详实的参展商服务手册和展会调查表,绝不像有的公司仅仅用一张纸来招商招展。由于另一个展会的不实宣传,导致我们的一些老客户分不清哪个是我们的展会,误报参加了别人的展会。作为董事长,我必须对我的股东负责,把此事彻察清楚,我们要求对这一侵犯我们展会主办单位的情况,必须给予我们一个明确的解释,我们对此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记者拨通了第二届中国(北京)广告技术设备展览会组委会北京世博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吴静的手机,但不是无法接通就是因音质问题无法通话。在国展1号展厅里,五个不同的展会拼满了1号馆一层一半的展厅,广告、印刷、包装机械林林总总,搞得观众不知要看什么。
中国展览市场亟待净化具有近二十年办展经验的薛婷婷对于目前中国展览市场状况有着深刻的认识,她说:“现在我国的展会为何频繁发生各种纠纷,目前国内的展会存在着重复办展、无续竞争、竞相压价、资源分散、肆意侵权等问题,为什么会存在这一问题?
第一,国家立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应该进一步完善。应该把知识产权保护扩展到会展领域,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还远不能涵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展业也是国家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立法部门应该对会展业有所关注,比如我们的展会名称为什么不能得到保护,展会名称也像一本书的名字一样,也是知识产权的范畴,为什么得不到保护呢。
第二,审批机构多头审批。我国的展会审批机构太多,一些展会在一处审批机构得不到审批,换一个地方就得以批准。目前我国相同展会太多,一些汽车展、家具展每年多达三、四十个。以后的主要审批机构能否进行联网审批,对于同类展会把紧关,进行分片、分区域或者在重点城市办展,不能在全国大大小小的城市都办展,办相同的展,这和审批多头审批有一定的关系。
第三,我国目前没有全国性的展览协会。一些同类展会应该由全国性展览协会进行组织协调,在地方上可能有展览协会,但是地方的协调能力有限,没有涵盖全国的能力。
第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政府搞政绩工程,盲目搞投资,抓会展经济,到处建展馆,建完展馆没有展会,最后不管什么展会拉来就办,来者不拒,搞乱了市场。
第五,展馆受利益驱动接纳展会。目前国内很多展馆受利益驱动广接展会,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展馆,在半年之内对同一体裁的展会,应该考虑是否接纳。在半年之内,相同名字、又在相同展馆举办,这会带来多大的负作用,办展企业又会产生多大的内耗。我认为,在半年之内,相同体裁的展会,承接展馆应该慎重考虑。就像我们这两个广告展,一个5月办展,一个8月办展,展馆一方是否应该进行审核把关接纳。在目前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作为负责任的展馆应该对办展机构进行手续和资质审核,对主办方进行资格认证。
第六,主办单位应该进行有序竞争。一些不负责的单位为了利益,无序竞争,卖批件,卖出批件后,不再过问展会情况。目前这六个方面是影响中国展览市场的主要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能得以解决,各部门加强自律,形成合力,我认为就能净化展览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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