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随案移送物品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15:02:36 407 人看过

刑事案件在侦办过程当中,对于涉案的一些物件或者是证据,如果有案件转移的情况的话,那么有一些物品也必须进行相应的移交。关于刑事案件侦办过程当中的一些事证物证的移交等问题,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遵守。

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1)立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3)起诉,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审判,法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5)执行。

刑事案件有权申诉的情形有哪些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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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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