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8:00 319 人看过

为了正确划转住房资金,加强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国办发〔1991〕73号文件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坚持立足于现有资金转化的原则,把用于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的资金集中起来,变无序为有序,并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新增住房资金的融通和管理工作。住房资金按其来源渠道,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办法管理。

三、各级财政住房专项资金

(一)各级财政住房专项资金的来源是:各级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含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各级财政原来用于住房维修和管理的资金;征自于住房的房产税;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征自于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旧住房出售收入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各级财政统筹的租金收入;预算安排的房改经费等。

各级财政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凡是预算上有明确科目的,全部划转;预算上难以与其他经费划分开的,应确定划转比例。具体划转办法,地方财政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中央财政的由财政部确定。

(二)各级财政住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或缴纳公积金的不足;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住房建设和改造专项拨款或贷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中央单位的房改经费,由中央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或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或贷款手续,再由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转拨或转贷手续。

四、城市住房基金

(一)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各级财政的拨款(财政原来用于住房的资金;住房房产税;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各级财政统筹的租金收入等);直管住房租金收入;公积金的经营收益;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等。

(二)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或缴纳公积金的不足;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住房建设和改造专项拨款或贷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三)城市住房基金实行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的管理办法。城市住房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时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和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拨款或贷款。

五、国营企业住房基金

(一)国营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计提

国营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是:企业原来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从税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拨入和借入的资金;国营企业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资金。

国营企业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由企业自行计提。住房的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按现行财务规定提取。原来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按房改前三年平均数计提。从留利中提取的房改资金,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其他各项资金按实际数计提。计提的各项资金,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制度列支后,全额纳入国营企业住房基金。

(二)国营企业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自管住房的维修、管理和改造;归还住房借款;住房建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三)国营企业住房基金,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国营企业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六、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和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原来自有资金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原有房租补贴资金;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留归单位的住房出售收入;租赁保证金收入;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中拨入或借入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资金。

原来自有资金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以房改前三年平均数划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按现行规定提取后,全额划转。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全额划转。其他各项资金,按实际数划转。划转的各项资金,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制度列支后,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自管住房的维修、管理和改造;归还住房借款;住房建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不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行政事业单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七、其他

(一)公积金、直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住房债券收入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其他形式筹集的收入等其他住房资金,凡未纳入各级财政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国营企业住房基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均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

(二)财政住房专项资金的预算科目、城市住房基金的预算管理办法,以及住房资金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制度。住房资金的预(决)算报表,由财政部另行布置。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五)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5日 05: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借款相关文章
  •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调动职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第三条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后,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第四条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3-06-09
    31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省政府同意省人民银行制定的《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研究执行。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调剂金融单位之间的头寸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有效地支持经济发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同业拆借资金市场的组织原则是: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协商成交,平等互惠。凡参加资金拆借市场的金融单位,都要遵守本试行办法,自觉维护资金市场的信誉。第三条同业拆借是金融单位之间利用资金营运中的时间差、地区差和行际差所进行的短期资金余缺调剂。拆放资金来源,应是拆出单位在执行信贷计划过程中暂时间歇的可用资金。第四条参加同业拆借资金市场融通资金,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单位。各金融单位必须有合法代表参加资金拆借市场活动。第五条拆入的资金,由拆入单位按照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自行支配使用,但不得用于扩大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第六条拆借期限由拆入拆出双方按
    2023-04-24
    435人看过
  • 唐山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三章买卖第四章租赁第五章修缮与拆迁第六章代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依据国务院国发〔1983〕194号文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镇和未设镇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第三条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毁坏。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县、区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职权的职能机构,对城镇的私有房屋实施行政管理。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城镇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
    2023-06-10
    140人看过
  • 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一条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售后服务,保障住宅小区的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居民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适合实行物业管理的,也可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施进行维修、管护,并对居民居住环境进行相关管理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小区物业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服务机构与监督机构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管理、服务型法人组织。小区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为聘用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与保安、园林、供热、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单位按合同确定权、责、利关系。第六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小区物业管理
    2023-06-10
    375人看过
  • 关于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有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科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
    2023-04-18
    425人看过
  • 资金、财务管理
    会计人员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什么1、筹集,管理资金这就是要保证经营的需要,加快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运用的效能,尤其是提高自有资金的收益率。公司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有偿服务管理费收入,要加强有偿服务管理费的收费工作,做到应收尽受,提高回收率。另外,在资金使用上,对各项支出要妥善安排,严格控制,注意节约,防止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效果。2、经济核算通过财务活动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不断降低消耗,增加积累,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3、财务监督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公司的经营,管理,
    2023-08-17
    215人看过
  • 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财政局、住房委员会,省直属单位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我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
    2023-06-10
    255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92)财综字第31号文件和(92)财综字第114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中的财务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建立住房基金,应严格按照原有资金转化的原则,按以下内容核定:(一)企业有长期稳定来源用于建房的自有资金;(二)企业原来提取的住房折旧和用于住房的维修、管理费;(三)企业自管住房出售的收入;(四)盈利(或亏损)企业按留利(或减亏留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五)企业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六)企业自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七)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八)其他住房资金。二、上述各项资金中,除第五项、第六项以外,其他各项资金都可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企业缴纳公积金。其不足部分,经核定后,可在成本中列支。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积金或提租补贴,不得超过单位缴纳公积金或发放提租补贴总额的20%。经核定进成本
    2023-06-10
    136人看过
  •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使用范围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四章提取凭证及相关资料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六章附则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经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委员反映,以便修改。特此通知。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银行代办网点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第二章提取使用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23-06-10
    302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现将租金补贴方式配租家庭的房源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租金补贴方式配租家庭的房源问题1、凡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家庭,均可将承租的住房转租给廉租对象家庭承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自管公房单位应支持现承租人为廉租对象家庭提供房源。2、座落于城镇集体土地上的自有住房也可出租给廉租对象家庭的个人或单位,可持相关证件: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登记。(第一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中介单位见附件1)3、租金补贴方式配租的家庭,到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选择租赁房屋时,凭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享受免费代理服务。二、拆迁
    2023-06-10
    330人看过
  • 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给体制,逐步解决城镇住房与经济双困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专门为最低收入家庭供应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是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供给体制,是为适应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积极推进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加快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在向高收入家庭提供商品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面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以实现“居者有其屋”。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供给体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下列城市居民中的住房困难户可租住廉租住房:(一)市(县)民政
    2023-06-10
    414人看过
  • 铁路更新改造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铁路运营企业、施工企业、工业企业、供销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62、286号,(1982)6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一、铁道部门的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实行总额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在国家规定的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总额范围内,批准和调整部管更新改造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定和调整各铁路局所管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各铁路局在铁道部核定的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及利用本局历年更新改造资金结余,批准和调整局管项目的年度计划,并报铁道部备案。超过铁道部核定的投资计划总额的(不包括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自提自用的部分),必须事先报经铁道部批准。二、确定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论证,落实建设条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三、
    2023-06-08
    242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特点,现就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是指承办银行接受委托,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为来源而经营的住房信贷业务。各经办银行承办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要与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严格划分清楚,自营性业务要按规定并入所在银行的大帐;政策性业务要单独设帐核算,其财务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二、承办银行要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同级财政的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核算工作。对同时开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的承办银行,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按两类业务分别提取,共用资产可按有偿使用处理,租用方在租赁费用中
    2023-04-22
    429人看过
  • 铁路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住房基金管理,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住房基金的归集、使用及财务管理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第三条企业住房基金包括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住房周转金来源:企业自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取得的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以及其它可列入住房周转金的资金等。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企业庆设立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备查登记簿,连同住房周转金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包括自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级部门核拨的在费用中列支的资金、上级
    2023-06-08
    382人看过
换一批
#民间借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借款
    词条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借款
    相关咨询
    • 关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1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 关于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5
      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 关于非法集资金融业的管理办法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27
      传销性质的非法集资非常严重,尤其是最近天津发生的大学生被传骗入传销组织后导致溺亡的悲惨案例成为了导火索,一时间传销在中国成为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为什么非法集资等传销现象在中国非常盛行呢? 1、国人贪图暴利的心理,总希望能够快速致富。 2、信息的不对称,导致越是落后的地方,非法集资等传销现象非常盛行。 3、最重要的是侥幸心理,每个人都认为自己不会接最后一棒。 4、责任推脱心理,赚钱是自己的,亏了
    • 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30
      (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
    • 建设银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20)新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
      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的各类设备。(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四)以融资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