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地企业和个人来京兴办第三产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11:28 459 人看过

为便于外地企业和个人来京兴办第三产业,繁荣首都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第三产业、解决人民生活“几难”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企业和个人来京兴办第三产业的(以下简称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均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第三产业”,系指商业、饮食业、修理业和洗染、浴池、理发等服务业。属特种行业的旅店、旧货、客运三轮、小件寄存、复印行业除外。

三、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凭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与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或市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或本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接洽,由接洽部门负责安排合作单位进行业务洽谈,也可以直接同本市合作单位洽谈。

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要热情接待,不得敷衍、推诿。

四、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可以独资经营,也可以同本市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的,由本市合作的一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独资经营的报开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

五、经批准在京兴办第三产业的,须分别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登记,领得营业执照和本市统一发货票后方可开业。

六、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需租赁房屋或利用临街房屋改建铺面房的,应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新增门牌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批准。

七、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需进行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由所在区、县或市主管局(总公司)审批,基本建设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或需新征土地的,由所在区、县或市主管局(总公司)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基建所需资金、材料,均由投资者自行解决。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专户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先存后用。

八、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进行基本建设,涉及征地、拆迁、建设施工等方面的工作,分别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办理。

九、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纳税,享受与本市同行业相同的优惠待遇。

十、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确需由外地派遣少数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来京从业的,合作、合资经营的单位,须经本市合作一方的主管上级机关批准;独资经营单位,须经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其余人员均应在本市聘用,具体聘用办法,可同市、区(县)劳动人事部门商定。

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的在京人员,凭审批部门证明,向住地公安部门申报暂住户口,按照规定领取《北京市暂住证》,离开时申报注销。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

北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22: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北京市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保护女工的利益,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过去,我市一些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制定了一些办法,对保护广大女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起了一定作用。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和对内搞活经济,实行承包责任制、计件工资制度后,女工劳动保护出现了新的问题,为此,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禁止安排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种的工作。分配女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必须给予特殊保护。二、各单位招收职工,对可以由女工从事的工作,不得借口不适合女工工作,拒绝招收。三、女工在怀孕和哺乳未满六个月的婴儿期间,禁止在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四、女工在怀孕满七个月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一般不得让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女工特别集中,实行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减轻她们的工作,改善她们的劳动条件,帮助她们解决哺乳问题。五、女工怀孕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
    2023-06-09
    396人看过
  • 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
    工业、交通、基建、财贸系统各局、各公司、文教系统各局,各区(县)人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劳改处,中央、中南、省在市工厂,中央部属企业:为了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中暑事故,保障职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建设发展,根据本市夏季炎热期间较长、气温工业、交通、基建、财贸系统各局、各公司、文教系统各局,各区(县)人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劳改处,中央、中南、省在市工厂,中央部属企业:为了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中暑事故,保障职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建设发展,根据本市夏季炎热期间较长、气温较高的特点和历年来防暑降温情况,对防暑降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为了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领导,成立广州市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局、卫生局和市总工会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业务,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在市人委的领导下,负责计划、布置每年的防
    2023-06-09
    319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对外贸易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了促进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加强对贸企业审批的管理,根据国发(1988)1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88)外经贸易体制管体字第167号《关于印发〈审批对外贸易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对外贸易经营权主要赋予出口创汇的生产企业,以及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的企业联合体或企业集团,以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有稳定的出口资源,能够承担一定出口创汇任务的内贸企业。除承担外贸切块承包任务的地、州、市和个加出口创汇多的县(市)外,其他单位要求设立综合性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不予审批。行政性公司一律不得从事对外贸业务。二、审批权限:(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审批我省各类对外易企业的主管部门,直接审批:(1)本省综合性对外贸易经营企业;(2)本省生产个业、企业集
    2023-06-05
    407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推进兼并,实现生产要素合理组合,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逐步走向优化,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各级政府必须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制订企业兼并规划,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进优势企业兼并其他企业。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间进行兼并,原则上国有资产实行无偿划转,被划转企业的银行贷款和债权债务由兼并方承担;不同地区、不同预算级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实行有偿兼并时,可采用承担债权债务的方式,允许企业分期偿还债务,适当延长偿还期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兼并,实行有偿兼并。积极推进吸收股份式、控股式和资产折股式兼并。不论哪种方式的企业兼并,都要按法律程序办事,严格履行有关手续。三、不同预算级次、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之
    2023-06-09
    263人看过
  • 关于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活动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发布文号:关于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活动的若干规定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促进检查活动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加强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规范管理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闽政[1998]11号)和厦门市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厦委发[1998]00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工作需要对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检查、评比、达标、证照年检活动适用本规定。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组织的卫生、绿化、环保检查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除外。第三条各种检查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一)适度合理。要从实际出发,实行总量控制,限制次数;要力戒多而滥,力求
    2023-06-07
    12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
    【实施时间】1996-07-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建(1996)第405号建设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根据建设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建〔1995〕533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允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首先是为了引进国外资金及进行的管理方法和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其次是加强与外方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审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尽职尽责,严格执行审定制度,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二、企业申报的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程序按《若干规定》的程序办理。除应提交《若干规定》要求的文件外,还需提供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济负
    2023-06-05
    244人看过
  •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破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企业破产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破产准备l、企业依法破产应遵循以下原则:(l)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3)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存量,提高资产营运效益;(4)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机建制。2、企业申请破产按以下程序办理:(1)在分析现状,统一认识,重组方案明确的基础上,形成破产的集体决定;(2)组织召开职代会,通过企业破产议案;(3)拟定破产预案,连同破产申请上报企业主管部门;(4)企业主管部门将破产预案及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2023-04-21
    399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3月8日国税发[20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可比照《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地税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二、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
    2023-06-10
    177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165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已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税法施行中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一,关于1991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计算纳税问题税法公布施行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低于按其原适用税率纳税(含地方所得税税率,下同)的,应自1991年7月1日起,改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1991年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按年度所得额分别乘以原税率和税法规定的税率,再将得出的两个应纳税额相加除以2得出.企业在1991年上半年开业,其在上半年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的,先将1991年度所得按原税法及有关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乘以上半年实际经营的月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得出上半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再将1991年度所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乘以下半年实际经营的月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
    2023-05-05
    442人看过
  • 太原市非农业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非农业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非农业用地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和铁路、交通、市政、河道、水利、园林等部门使用或管理的专项用地。第三条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农业用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郊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非农业用地的管理工作。城区的非农业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利用土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先由城市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并划出用地范围,再由土地管理部门实地界定用地范围,提出用地审查意见,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非农业用地的权属、界线、用途变更,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给
    2023-06-10
    285人看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企业之间横向联系的若干规定(试行)[失效]
    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搞活企业,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必须大力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待业的协作和联合,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指导思想及原则: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坚持平等协商、自愿结合、互利互惠、等价交换的原则,打破所有制的界限,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城乡的联合和协作。发展军工与民用企业的联合。发展生产单位与科研单位、院校单位的联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努力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降低成本,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二、联合的形式及方法:经济联合体以骨干企业为主体、或以名、优、新产品为“龙头”,组成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各种经济联合体,经济联合体可以是松散的,也可以是紧密的、半紧密的,其名称可定为“公司”、“总厂”、“分厂”、“协作厂”等。联合形式可分为:1,以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原料为“龙头”的经济联合体。2、工业与
    2023-06-09
    429人看过
  • 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加强铁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明确所有权,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权利与责任对等,激励与约束并存,政府的行政监督、出资者的所有权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与企业自我监督相配套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第三条铁路国有资产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2、资本保全,维护所有者权益;3、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建立铁路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财[1997]79号),明确铁路企业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强化所有权约束,落实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铁道部是部属企
    2023-06-08
    262人看过
  •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的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执行,不少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对增加社会财富,搞活商品流通,繁荣首都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安排子女就业等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对变相转移国营企业利润,国营企业平调集体企业资财,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甚至弄虚作假,逃税、偷税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使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一、国营企业可以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兴办集体企业。兴办集体企业应以有利于搞活经济、安置富余人员和子女就业、为首都人民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为主。二、国营企业办集体企业,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向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三、国营企业与其所办的集体企业,人、财、物要分开,单立银行帐户,把集体企业办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经济实体。兴办单位要加强对所办集体企业的管理,但兴办单位
    2023-06-09
    24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为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精神,我局先后印发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对1949年10月1日以来的企业职工陈旧性工伤由我局进行认定并补办《工伤证》,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伤及职业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并发《工伤证》。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已完成绝大多数陈旧性工伤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针对目前工作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一、认真掌握工伤认定标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各企业要按照工伤认定政策规定,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依规定时限及时报送《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023-06-10
    10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规定中的侵权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3-31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规定一里面是怎么来解释侵权的?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 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新规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2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市商务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盐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国家对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9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
    •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慈善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准则,规范行业秩序,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5条规定如何如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4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